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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三章 会员及内部治理 第四章 行业协会职能 第五章 培育发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 第壱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规范行业协会的组 织和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 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行业协会的设立、 变更、 终止 、活动以及 对行业协会的培育、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同行业或者跨行 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依照章 程自律管理,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诉 求,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行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沟通、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 和企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五条 行业协会发展应当遵循政会分开,培育发展 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行业协会实行依法自治,民主管理,依照法律 、 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 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机构、 人事和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本协会会员分开,不得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 本协会会员合署办公。 3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扶持和促进 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和推动行业协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 确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和管理。 市、区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弐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其小类 标准设立,或者按照经营区域、 产业链环节、 产品类型、 经营 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五十个以上拟入会会员; (二)符合规定的章程; (三)规范的名称; (四)固定的住所; (五)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职工作人 员; (六)不少于十万元的注 册资金; (七)同 级行政区域内 已设立的相同行业协会少于三 家。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新兴产业、特 殊行业设立行业协会, 4 可以不 受前款第一项规定的 限制。但是拟入会会员 数量不得 少于二十个。 个体工商户、不 具有法人 资格的经济组织的 数量不得超 过拟入会会员总 数的百分之十。 但是个体工商户协会以及在 以个体工商户为主的行业设立的行业协会 除外。 第十二条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有八个以上的发 起人。 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内注 册登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 体工商户; (二) 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三) 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发起人负责办理行业协会名称 核准、登记等 事务。 设立行业协会所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由行业协会 承担; 登记管理机关 未准予登记的, 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共同 承 担。 第十四条 申请名称核准,发 起人应当 向登记管理机关 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 包含行政区域名称、协 会特征,可以以协会、 商会、 促进会、 同业公会 、联合会等 字 样为后缀。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 受理名称 核准申请之日 5 起五个工作日内 将申请的名称 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 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 核查,并告知 异议人。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公 示期满次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作 出名称核准或者不 予核准的决定。 名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作 出名称核准决定,发 给名 称核准通知书。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作 出不予核准名称的决定,并 书 面告知理由: (一)名称与同区域内的行业协会名称相同的; (二)名称与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成员分 布、活动地 域不一 致,或者 未准确反映行业特 征的; (三)名称与注销、 载入活动 异常永久名录未满三年的 行业协会相同的; (四)发 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发起人应当自 取得名称 核准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 向登 记管理机关 申请登记。 逾期不申请的,名称 核准通知书自动 失效。 第十八条 发起人取得名称 核准通知书之后,可以发 布 公告,接受入会申请,召开首次会员大会。 首次会员大会应当有 全体拟入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 出 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首次会员大会行 使下列职权: 6 (一) 审议发起人关于 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 情况报告; (二) 审议通过章程和 选举办法; (三)产 生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及其组成人员; (四) 审核行业协会设立 费用。 章程应当经 出席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拟入会会员表决 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 出席大会半数以上拟入会会员表决 通过。 第二十条 首次会员大会结 束后,发起人可以 向登记管 理机关 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时应当提 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符合规定 数量和资格条件的拟入会会员登记表 ; (三) 首次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及相关决议; (四)注 册资金证明; (五)住所 使用权证明; (六)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名 册及登记表; (七)其他相关 材料。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 受理设立登记 申请之 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规定的 , 准予登记,并 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证书(以下简称登记 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作 出不予登记决定并 书面告知理 由。 第二十二条 登记 证书的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的,行业协 会应当在三十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变更登记;章程修 改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 7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 向 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 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解散的; (三)依法 被吊销登记 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 行业协会在 申请注销登记 前,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成立 清算组进行 清算。清算组应当自 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参章 会员及内部治理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 包括下列主 要事项: (一)名称、 法定代表人、 宗旨、 业务范围和活动 地域; (二)会员 资格、权利与 义务、惩戒与申诉制度以及入 会、退会程序; (三)会 费缴、退办法; (四)组织机构及其产 生办法、职责、议事规则; (五)会 长、副会长、 理事、 监事、秘书长的产生、 职责、 任期和罢免的办法; (六)财务 预算、决算等资产管理和 使用办法; (七)信 息公开制 度;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行业协会的终止程序和 清算办法。 8 第二十五条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承认 协会章程,自愿 申请并经理事会同 意,可以成为 该行业协 会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 加行业协会活 动、接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 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 由退会;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 义务: (一)遵 守章程; (二) 执行行业协会决议; (三)按 期交纳会费。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 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 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可以推 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任期和数量由章程规定。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 最高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 度工作报告; (四) 审议并决定理事会的年 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五)对行业协会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出决议;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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