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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的处理决定 (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 正) 为了全面清理、甄别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 强化土地资源管理,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实施处理违法建筑的 有关法律、 法规,按照全面摸底、 区别情况、 尊重历史、 实事 求是、 甄别主体、 宽严相济、 依法处理、 逐步解决的原则,全 面推进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二、本决定所称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 称违法建筑)是指: (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过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 ;2(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经济特 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 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 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 (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 条件的违法建筑; (四)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 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 (五)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本决定实施之前所 建的除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 建筑。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全市 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 建 立违法建筑台帐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 人、 区位坐标、 用地属性、 建筑面积、 建设时间、 类别和用途 等内容。 违法建筑普查工作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 成。 进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 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 办事处申报。 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3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 人民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公告期 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 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五、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人民政府应当区别其违 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 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 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 、 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六、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 权条件的, 适 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 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 础上给予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 按照规定办理 首次登记,依法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确认产 权的条件、处 罚和补收地价款的标准 与程序、办 理首次登记的条件 与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 定。 七、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基本生 态控制线进行优化和合理 调整,然后根据本决定的基本原则,对 占用基本生 态控制 线内用地的违法建筑, 另行制定处理办法。 八、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违法建筑,符合“两 规”处理条件的, 继续按照“两规”处理。其 他违法建筑依 照本决定处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九、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 (一) 存在严重 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4 (二)非法 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 重影响城市规划, 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三) 占用基本农 田的; (四) 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五) 占用公共道 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 公共设 施和公 益项目用地, 压占地下管 线或者其 他严重影响城市 规划, 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拆除的情 形。 具有前款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 其建设行为 发生在土地用途依法确定前的,拆除时应当予 以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没收: (一)非法 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建 筑物使用功能不违反城市规划,或者违 反城市规划 但是可 以采取改正 措施加以利用的; (二)超过区人民政府批准复工用地 范围的工业及配套 类违法建筑; (三)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情 形。 十一、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尚未按照本决定和相关 规定处理前, 可以允许有条件临时 使用。 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 需要临时 使用的,应当 向有关 部门申请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经工程 质量和5消防安全检验合格并符合地 质安全条件的, 可以按照规定 办理临时 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和房屋租赁的相关 手续。申请临 时使用的办理程 序、使用期限等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 另 行制定。 十二、对违法建筑拆 迁的补偿和补贴,应当 遵循尊重历 史、公 平合理、区别对 待的原则, 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的利益,体现向守法合规者 倾斜的精神。具体 补偿和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经处理确认产 权的违法建筑, 因实施城市规划、 旧城 (村)改 造、公共基 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 益需要拆迁时,依 法予以 补偿。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除经处理确认产 权或者未申 报的以外,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 红线内或者位于原农 村非农建设用地 红线外但是建设行为 发生于农村城市化之 前且由原村民或者原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兴建的,依法拆 迁 时,给予适当补贴。 十三、原村民所建非商品住宅未超过“两规” 最低控制 标准的,在实施相关改 造、拆迁时,应当 给予政策优惠。具 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十四、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积 极推进旧城(村)、 旧工业 区更新改造工作,完 善配套设施,改 善和提升旧城(村)、 旧工业区环境;积极支持、引导股份合作公 司、基层社区组6织加强对原村民的 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旧城(村)、 旧工业区更新改造范 围内且规划部门核发《规划用地 方案图》的违法建筑,依照 本决定办理普查记录后,按照市 人民政府旧城(村)、 旧工 业区改造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土地资源管理,严 格土地用 途管制,加大闲置土地和土地历史遗留 问题的处理 力度, 完善土地监察制度,与普查工作同步完成全 部原农村非农 建设用地 红线划定工作和 转地补偿工作,明确用地性 质和 土地权属。 十六、有关违法建筑的建设时间、清理和处理情况,应 当在违法建筑所处社区和市、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 示三个 月,接受 投诉和监督。 十七、有关当事人或者管理人申报违法建筑 存在弄虚作 假情形的,责令改正并依法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当事人以 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 执行公务 的,依法予以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 履行职责,加大巡查力 度,建立并 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各 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 职责 分工, 切实履行对违法建筑的日常 监管责任,不得推 诿塞 责。7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创新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机制,整合 行政资源、 充实执法力量、 明确工作 责任,切实提高执行力。 对抢建的违法建筑及时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坚决予以拆除。 十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清理和处理情况定 期通报 制度,并 将本决定 执行情况列 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 体系以及相关 单位和部门年度考核项目。 二十、有关单位和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普查记录 、 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拆除或者没收、 补偿和补贴以及 日常监管等工作不 力或者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情 形的,依法 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 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 的监督检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 违法建筑、拆除 抢建的违法建筑和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应当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制定实施办法和 配套措施。实施办法应当 试点后再全面实 施。 二十三、本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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