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
市园林条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
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
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
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2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园林
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园林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美化环境,增
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城市园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市城市园林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城市园林的管理工作,
并负责特区城市园林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区城市园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所管辖城市园林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 公安、 财政、 规划和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住房建
设、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管理相关
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是指按 照市人民政府规划并
经园林主管部门确认的各类公园、 动物园、 植物园、 风景区、 公共
海滩、 专类园、 街头游园、 花园、 庭园以及其他供游人游览、 休闲3的场所。城市园林包括市政园林、经营性园林和单位附属园林。
市政园林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并对公众开放的公
益性城市园林。
经营性园林是指由社会投资建设、对公众开放并实行企业化
管理的城市园林。
单位附属园林是指由经济开发区、 工业区、 住宅区及其他物业
业主在其物业范围内投资建设,主要供在该区域范围内工作、 居
住人员使用的城市园林。
第五条 城市园林应当依 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建设纳入本级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者建设计划,保障市政园林建设和管理
所必需的经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园林的科学研究,推
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的管理、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 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
门编制,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4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人口、服务半径对城市园林
合理布局。
第八条 市园林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园林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经市 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已规划的城市园林用地,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出租或者以其他 方式改变用地性 质。
因市政建设确需改 变用地性 质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
当征得园林主管部门同 意,并会同园林主管部门制定 就近不少
于原面积的园林用地 补偿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对已规划的城市园林用地,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应当划定 红线。
在建设开 始前或者建设过 程中,园林主管部门对已规划的
城市园林用地应当根据 具体情况组织绿化,并实施保护性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市政园林,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建设。
经营性园林和单位附属园林由建设单位按 照本条例及建设
管理规定组织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指 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新建的城市园林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园林发
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其各项用地 比例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规5定。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的规划设计,应当 利用原有地形、地貌、
水系和植 被,符合国家有关技术 标准和规范的要 求,设置必要
的安全和服务设施及 残疾人专用通 道。
第十四条 动物园和植物园的规划设计,应当 创造适宜动植
物生息和生长的环境,并按 照动物或者植物的生态特性适当 分
区,提供 优美、 安 全的游览条 件和开展科研、科普工作的条 件,
以满足观赏、 游览、 科 普教育、 生物 多样性保护、 珍稀及濒危物种
保存、繁殖和应用等 多种功能的需要。
第十五条 市政园林内 不得建设宾馆、酒楼、 住宅、 招待所、写
字楼、商品市场、 经营性游 乐项目以及其他 与市政园林 功能无关
的项目和设施。 但是为游人提供服务和园林管理所必需的项目和
设施除外。
经营性园林内 不得建设与其功能无关并破坏园林景 观的项目
和设施。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的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 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 格的园林绿化专业设计、施工单位 承担。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工 程建设过 程中,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对
建设单位执行本条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 中的绿化 种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6当根据植物生 长特点负责养护三个月至六个月。 在 养护期内,种
植的植物 未成活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 补种或者予以赔偿。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实行 登记制度。
城市园林应当按 照其性质、种类,由园林主管部门 分别登记。
登记事项及具体办法由市园林主管部门 制定。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园林由园林主管部门管理。市
政园林管理部门 可以根据需要设 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园
林的监督管理工作 。
经营性园林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单位附属园林由业主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园林的 养护管理
以及其他专业工作,委 托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或者其他专业企业
承担。
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应当 与被委托企业, 订立委托管理合同。
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对 被委托企业所 承担的养护管理及其
他专业工作, 开展经常性的监督、 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承担市政园林 养护管理的企业应当 具有园林绿7化企业资 质。
园林绿化企业资 质的取得及管理,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具有相应专业资 格并承担市政园林 养护管理或
者其他专业工作的企业, 不得将其承担的工作 分包给无相应专
业资格的企业 承担。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
园内植物的 养护和动物的保护,保持建 筑、 游乐、服务等设施 完
好,维护园内环境 卫生,保 证游人安 全。具体管理 办法由市园林
主管部门制定 。
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园林的环境 卫生、安 全保障和植物、
动物、园林设施管理定 期开展监督、 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类公园、 动物园、 植物园 、风景区应当 有完善的
游览指 导说明、标志、疏导和安全设施,并保持游览 路线和出入
口的畅通,不得超容量接纳游人。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应当 全年开放。
市政园林 中的公园、 植物园 、风景区 每日开放 时间由园林主管
部门确定, 但是不得少于十二小时。
经营性园林 每日开放 时间不得少于九小时,单位附属园林 中
的公园 每日开放 时间不得少于十二小时。
各类公园、 动物园、 植物园 、风景区的开放 时间应当在园林的8显著位置明示。
第二十七条 各类公园、 动物园、 植物园 、风景区 因维修或者其
他特殊情况需关闭六小时以上的,应当于关 闭日前公告。但是因
情况紧急来不及公告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市政园林和单位附属园林 中的公园 不得向游人
收取门票费。但是带旅游性质的市政园林 除外。
市政园林和单位附属园林 中的公园内 原有的经营性游 乐项目
可以收取入场费。
经营性园林 可以向游人收取基本门票费和主体游览设施以 外
的单项游 乐项目入场费。
单位附属园林 中的游园、花园和庭园以及市政园林 中的街头
游园不得向游人收取任何费用。
本条所 列各项费用的 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 可以收费的城市园林或者游 乐
项目,应当对下 列游人减免收费:
(一)身高1.4米以下的 儿童;
(二)年 龄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
(三) 残疾人士。
前款第一项规定 不适用专为 儿童所设立的游乐项目。
第三十条 市政园林和经营性园林内的 商业服务应当在固定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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