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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19年1月11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法规解释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 则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 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州, 根据宪法、 立法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修改、 废 止、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立法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 则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 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 自治州立法必须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 参与的工作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推进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政治、 经济和文化 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3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 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专门就 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州 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自治区 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 历 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自治州制定 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在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内,地方性法规可以 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自治州的实际 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尚未制定法律、 行政法规的事项 ; (四)法律规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 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五)其他应 当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规定应 当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 项,涉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职权和自治州特 别重大的事项, 以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4应当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 容,一般不作重 复性规定。 第七条 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自治州人民 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 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 该 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补充和修改情况应 当向自治州人民代 表大会 报告。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 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编制立法规 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九条 国家机关、 政党、 团体、 组织以及公民可以 向常务委 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常务委员会 编制立法规 划和立法 计划,应当分别征求自治 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 自治州 监察委员会、 自治州中 级人民 法院、 自治州人民 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 社会 组织的立法建 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 立法建议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有立法必要性可行性 分 析、立法依据和主要内 容等。5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 机构根据各方面的立法建议,统一 研究、协调论证,提出立法规 划草案和立法 计划草案,提请常务 委员会主 任会议审议通过, 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十一条 法规案未能按立法计划提请审议的,提 案人应当 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 立法规 划和立法 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适 当调整的,由 常务委员会工作 机构根据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提出 方案,报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 案,由提 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 机构应当 提前参与、 指导有关方面的法规 草案起草工作; 综合性、 全 局性、 基础性的重要法规 草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 作机构牵头组织起草 。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 草案,可以 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 起 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 教学科研单位、社会 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相 关方面 意见,并在法规 案说明中向常务委员会 报告征求意见情 况。6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工作机构报告起草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可以 向自治州人民代 表大会提出法规 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审议。 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政府、 专门委员会可以 向自治州人 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 案,由主 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 上联名,可以 向自治州人 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 案,由主 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 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 审议,提出 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 意见, 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 审议法规 案时,可以 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 表意见。 第十五条 拟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的法规 案,在自 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可以 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 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 审议后,7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 案人 向大会全体会议作 说明。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 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审 议的法规 案,应当在会议 举行前将法规草案印发代表。 第十七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 案,大 会全体会议 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 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 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 审议法规 案时,提 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 询问。 各代表团 审议法规 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 机关、 团 体或者 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八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 案,由 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 审议,向主席团提出 审议意见,并印发会 议。 第十九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 案,由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 审议意见,对法 规案进行统一 审议,向主席团提出 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 草案修 改稿,对重要的不同 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 主席团审议通过 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 案,必8要时,主 席团常务主 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 长会议,就法规 案 中的重大 问题听取意见,进行 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 意见向 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 席也可以就法规 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 问题, 召集代表团推 选的有关代表进行 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 意见 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 案, 在交付表决前,提 案人要求 撤回的,应 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 理由,经主 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 终止。 第二十二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 问题需要进一 步研究的, 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 决定,可以 授权常务委员会根 据代表的 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 决定,并将决定情况 向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 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 案,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下次会议 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 审议,由法制委员 会根据各代表团的 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 草案表决稿,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 决,自治条例由全体代表的三 分 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由全体代表的过 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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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9-09-0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9-09-0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9-09-03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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