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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10 中,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提前介入 ,深入实地调研 , 多次与当地人大 、政府相关部门讨论研究 ,逐条逐 句论证修改 。省委转来条例党内送审稿后 ,民族 委员会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 ,省人 大各专门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办 公厅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再次与自治 州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充分吸纳各方 意见建议 ,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形成条例 党内送审稿 (修订本)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审查 。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专题讨论同意后报省委 ,省委已批复同意 。2018年12月28日,自治州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 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 民族委员会审议认为 ,条例的程序合法 、内 容合法,符合自治州进一步推动藏医药事业的发 展,满足各族群众多层次的藏医药服务需要 ,提 高人民生活质量 。在审议中 ,民族委员会对个别 条款内容 、文字进行了修改完善 。条例已基本成 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 ,请予一并审议 。 第一条 为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巩固 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 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 、共同繁荣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等法律法规 , 结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自治县 )实 际,制定本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的决议 (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团 结进步条例 》 ,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 ,决定批准这个条例 ,由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2019年2月24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 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 ——46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10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以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各民族平等 , 维护祖国统一 、民族团结 、社会和谐 。 第四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 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 民政府制定 。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民族团 结进步工作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 管部门负责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的具体工作 。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 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 自治县内的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 、 本系统、本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 体应当加强对宪法 、法律法规 、民族区域自治制 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民 族团结进步等的宣传教育 。 鼓励和支持制作 、传播民族团结进步公益宣 传片,创作少数民族题材影视剧和其他文化产 品。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 当积极推动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各级各类 学校德育 、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民族团结 进步等知识纳入干部职工培训的内容 。第十条 支持将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内容 纳入村规民约 、学生守则和行业规范 。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宣 传宪法、法律法规 ,维护民族团结 、宗教和顺 。 第十二条 每年3月为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 宣传月。每年3月第一周星期日为自治县民族团 结进步宣传日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主题 , 开展民族文化展示 、民族法规政策宣传等活动 。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 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 的教育引导和服务管理工作 ,发挥其在促进民族 团结进步中的作用 。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 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 、企业、社区、乡镇、学 校、宗教活动场所等 ,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 范县、示范乡镇 (街道) 、示范村(社区) 、示范单位 等创建活动 ,推动实现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同 步、公共服务同质 、法治保障同权 、精神家园同 建、社会和谐同创 。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 5年召开一次 民族团结进步大会 ,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 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 民族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加快 发展民族特色工业 、农业、文化旅游业和现代服 务业,促进各族群众持续增收 。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结 合乡村振兴战略建设体现民族传统建筑风貌的 特色小城镇和特色村寨 。 鼓励单位和个人新建 、维修房屋保持民族传 统建筑的风格和工艺 ,节约用地 、用材。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态 保护措施 ,大力实施重点生态工程 ,加强环境保 ——47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10 护与生态建设 ,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构建宜居 宜业宜游的新型城镇体系 ,改善人居环境 ,提高 各族群众生活质量 。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自然资源资 产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促进自然资源 和生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 、民族宗教 事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各民族优秀文化遗 产和传统古村落的保护力度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 遗产与文物的调查 、抢救、收集、整理、出版和研 究工作,促进各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 、传播。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 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 ,建立民族工作网络 联动运行机制 ,将流动少数民族人员创业就业 、 就医、接受教育 、技能培训 、法律援助 、社会保障 等事务纳入网格化管理 ,全面提升社会服务管理 能力,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 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少数民族人才 培养、干部选拔制度 ,促进少数民族干部 、人才的 交流。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民 族教育经费投入 ,推进教育资源优质化和均衡 化,发展特色民族教育 ,改善少数民族村寨办学 条件,加强对贫困学生的资助 。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科技 、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 民族就业困难人员 、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 和科学技术培训 ;扶持少数民族科技致富带头 人,鼓励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创业 ,促进各族群众 共同就业 。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 、体育、 民族宗教事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发展民族体育事 业,加强体育设施建设 ,挖掘、整理、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 入社区,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 项目活动 ,推动少数民族体育产业发展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医 疗卫生的资金投入力度 ,加强农村医疗服务体系 建设,保障农村药品供应 ,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 力。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医药资源的 保护和开发利用 ,鼓励研制新产品 ,推动民族医 药产业健康发展 。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 善安排墓地 ,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的殡葬服 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人员自愿实行 丧葬改革的 ,应当给予支持 。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应当健全完善人民调 解、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有效衔接 、协调运作的多 元化大调解纠纷解决机制 ,综合利用法律 、行政、 经济等手段 ,运用教育 、协商、疏导等方法 ,促使 影响民族团结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规范化 、 科学化、法制化,促进民族团结 ,保障社会稳定 。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 应当受到尊重 。鼓励和支持各民族共同参与民 族传统节日活动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 鼓励和支持开展少数民族学术研究和少数 民族特色节日庆典活动 。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 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监督 ,促进自治县人民政 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民族团 结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受理举报的有 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 ——48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10 维护民族团结 ,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制作、发布、传播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和信息,制造民族分裂 ,危害社会稳定 、国家安全 和祖国统一 ; (二)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文化载体以及 地域名称 、企业名称 、品牌商标 、广告信息中出现 损害民族尊严 、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 (三)制作、传播、表演含有侵犯民族风俗习 惯、伤害民族感情 ,民族歧视等内容的节目 ; (四)利用宗教妨碍社会秩序 ,干扰行政和司 法工作; (五)以地域、族别和宗教信仰等为由 ,提供 差别服务或者拒绝提供服务 ; (六)其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 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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