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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决议 (2019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暋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由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6月27日赤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暋总暋暋则 第一条暋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 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扬 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暋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筑工程 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河 道采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物料堆放与运输、工 业企业、矿山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园林绿化作业、 道路保洁和市政基础设施养护作业以及土地裸露 等所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本条例所称物料是指煤炭、煤矸石、煤渣、煤 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渣土、土方、灰浆、垃 圾、废石、尾矿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 第四条暋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暋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新闻媒 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 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 应当利用场地围挡或者围墙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公 益宣传。 第二章暋防治职责 第六条暋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扬 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 调、长效管理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 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扬尘污染 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管委会按照 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负责园区内的扬尘 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3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5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本辖区 内有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同时向旗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 处。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有扬尘污染 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扬尘污 染监测,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负责工业企业、 矿山企业、煤炭经营企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 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考核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落实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 区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筑工程施工、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街道两 侧、公共场所物料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运输 车辆,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 圾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园林绿化作业,道路保洁 和市政基础设施养护作业以及建设用地裸露土地 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和旗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城镇以外的公路工程施工,除生活垃圾、建 筑垃圾外的物料运输车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 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国道、省道、县道及其附 属工程经依法许可使用的建设用地裸露土地等扬 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城区和旗县 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内的物料运输车辆的行驶 路线、禁行与限行区域和时间,依法查处物料运输 车辆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的违法行为;并协助其他 有关部门查处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的 违法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施工、非季 节性河流河道采砂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季节性河流河道采 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 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红山区、松山区城市规 划建设区,元宝山区平庄镇、元宝山镇规划建设区 和与松山区毗邻的喀喇沁旗综合产业园区的规划 建设区;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是指旗县人民 政府所在地城镇的规划建设区。 第八条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下列建设项目扬 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 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数额和用途,并及时足额支 付; (二)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 染防治责任,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 施,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三)负责已经取得使用权但暂时不能开工的 建设用地裸露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九条暋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工程施工扬 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制定施工作业、运输 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工程建设单位和有 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具体实施; (二)制定重污染天气扬尘污染防治应急预 案,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 预案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施工现场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 员,按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记录;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附近应当设置标准的扬 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 督管理部门及举报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工程施工扬 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 ·4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5方案和重污染天气扬尘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二)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序和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三)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 当监督施工单位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 工程建设单位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四)建立并保存扬尘污染监理档案。 第三章暋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 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边界应当设置连续、封闭、坚固 的围挡或者围墙; (二)实施土方、材料切割等作业,应当采取洒 水、密闭、湿法施工等措施; (三)建筑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 拌砂浆,因运输距离或者施工工艺等原因确实不 能使用的,应当进行密闭搅拌,禁止现场露天搅 拌;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设施,车 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冲洗干净方可驶出施工工 地;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 区、生活区、主要道路等地面应当硬化,并采取喷 淋或者洒水等措施; (六)施工工地外的施工便道应当简易硬化, 并采取定时洒水、清扫等措施; (七)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当设 置标准的密目式防尘网;拆除防尘网,应当采取洒 水、喷雾等措施; (八)清理建筑垃圾,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措 施,建筑物高处清扫出的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 高空抛洒;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 第十二条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除应当 采取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应当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 (二)路面切割、破碎和挖掘等作业,应当采取 洒水、喷淋等措施; (三)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夯实、洒水、覆 盖等措施;清扫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洒水措施; (四)道路或者绿地内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 应当在三日内恢复原貌;绿地暂不能恢复原貌的, 应当采取覆盖措施。 第十三条暋水利工程施工应当参照采取本条 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河道采砂 应当参照采取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暋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除应当 采取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八项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 治措施: (一)除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外,拆除施工 应当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 (二)禁止一次性大面积推倒拆除物;人口密 集区和临街区域拆除作业,应当设置防护排架并 外挂标准的密目式防尘网; (三)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应当当日清运,当日 不能清运的,应当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 第十五条暋物料堆放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 防治措施: (一)除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灰 场、废石场、排土石场、排矸场、尾矿库等外,堆放 场地地面应当硬化,并保持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贮存煤炭、煤灰、煤矸石、煤渣、水泥、石 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堆 放,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 密围挡,并采取覆盖措施; (三)堆放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绿化等措 施; ·5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5(四)物料装卸作业频繁的,应当在密闭车间进 行,不能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六条暋在城区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 镇以内,物料运输应当使用密闭化车辆,并加强对 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保证车厢密闭完整。 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区域和时间行驶。城区和旗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未能采用密闭化车 辆运输的,装载物料应当低于车厢挡板高度,并严 密遮盖。 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安装卫 星定位和视频监控等设施,按照规定的区域、路线 和时间行驶,在规定场所倾倒。 第十七条暋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 场和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应当实施分 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八条暋工业企业除应当采取本条例第十 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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