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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促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 统一领导、 党政齐抓共管、 公众参与、 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 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 部门、乡 ( 镇 )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加强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 宣传、引导和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 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应当在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做到爱国敬业、明礼崇德、团结友善、勤俭自强、包容诚信、务实创新。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 年 7 月 12 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2 次 会议通过 2019 年 7 月 31 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96 -第九条 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文明用语, 避免大声喧哗、大声接打电话;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 先下后上,使用自动扶梯时依次有序 ; (三)不得在公共区域躺卧、踩踏座椅。 不得以语言和动作侮辱、挑衅他人; (四)在集会、娱乐、广场舞、健身等活 动中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五)从事烧烤、金属加工、摆摊设点等 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 (六) 不得从建筑物、 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七)不得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和 行乞; (八)文明饲养动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 生活。 饲养犬只应当符合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携犬出户应当使用束犬链牵领并且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及时清理粪便; (十) 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 爱护公共设施,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故意损毁道路 交通、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景观等公共设施; (二) 不得故意损毁电梯、 消防等特种设备 ;(三)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 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挂钉、涂写、刻画; (四)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建筑物、构 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设立广告牌、广告 灯箱等; (五)不得在城市园林绿地内攀折树枝、 采摘花果、 践踏草坪、 聚餐、 烧烤, 损坏花坛绿篱 ; (六) 其他爱护公共设施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 规定: (一)主动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 成的损害, 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三) 不得乱扔果皮、 纸屑、 烟蒂等废弃物 ;(四)不得擅自散发、张贴小广告、小卡 片等宣传品; (五)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当 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将餐厨垃圾在公共场所裸露存放或者排入雨水管道、 污水排水管道、 河道、 沟渠、园林绿地等处; (六)不得在公共楼道、屋面堆放杂物, 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区域、设施;装饰 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七)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 的时间段和区域内焚烧祭奠; (八)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不得在禁 止吸烟场所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九)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 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间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十)其他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 规范。 第十二条 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一)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时,自觉排 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得干扰驾驶员安 全驾驶; (二)驾驶机动车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 用电话、不得使用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观看视- 97 -频 ; 不得吸烟 ; 经过人行横道时, 应当礼让行人 ; 不得违法变更车道、调头;不得在禁止区域或 者路段鸣笛;不得在禁停区域停放车辆,妨碍 公共安全和他人生活;司乘人员不得从车辆内 向外抛掷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信号灯 指示通行。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不得逆行,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 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使用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观看视频;不得吸烟; (四)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 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听从交警及文明交通志愿者引导,不得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栏,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避让 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通行,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不在应急车道行驶、停车; (六)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第十三条 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在 瞻仰、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历史文化名人故居时,应当遵守礼仪规范和参观秩序; (二)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 施等旅游资源,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不得在景物或者设 施上刻画、涂污,不得乱扔垃圾; (三)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旅 游者提供有悖民族风俗习惯、有损人格尊严、 有违社会公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诚信经营, 不欺诈、不强卖;(四)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 旅游的具体内容;导游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文明上网,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转载、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二)不得传播低俗淫秽信息;(三)不得在网上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 攻击、谩骂他人; (四) 不得在网上从事其他违背公序良俗、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网吧经营者应当执行实名制规定,不得接 纳未成年人上网。 第十五条 建设文明医院,遵守下列规定:(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 业道德建设,制定落实文明行医规范,引导广大医务人员尊重、关爱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二)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 尊重医务人员, 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十六条 建设文明校园,遵守下列规定:(一) 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文明行为、 文明礼仪教育,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尊重爱护学生;(三)不得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 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四)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校园。 第十七条 建设文明家庭,遵守下列规定: (一) 培育尊老爱幼、 互敬互爱、 男女平等、 勤俭持家、邻里和睦等良好的家教家风; (二)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 98 -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 当承担照料的责任;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 成年人及依法应受到监护的其他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者 除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外, 生活有困难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救助。 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在其需要时 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 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 ( 组织 ) 及遗体。 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在 临床用血方面,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扶老救孤、 助学助残、 济困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依法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建立各类志 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站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鼓励支持。 鼓励支持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等 户外工作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水、饭菜加热、遮风避雨等便利。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各民族公民相互尊 重、相互包容、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保 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义务。 鼓励引导简约适度、 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节约水、 电、 油、 气等资源, 鼓励使用节能、 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合理消费,文明用餐、适量点餐。餐饮服 务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提示。 鼓励支持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第二十三条  制定完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的村规民约、市民公约,倡导移风易俗,从简从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反对高额礼金、高价彩礼、薄养厚葬。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关爱帮扶制度。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 聘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 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开展督查考核。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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