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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白酒历史文化保护条例 (2019年4月15日宜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四 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宜宾白酒 传统工艺和白酒酿造生态环境,促进宜宾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 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白酒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 适用本条例。 已经确定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 传承人、国家和省级工业遗产,以及历史建筑等的白酒历史文 — 1 — 化资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白酒历史文化,是指与宜宾白酒相关,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价值的物质、非物质文化 遗产及其他表现形式。 第四条 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统筹规划、 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纳入本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建 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 项。 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工 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白酒历史 文化保护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酒类产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白酒生产 者做好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 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教育、市场监管、财政、农业农 — 2 —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的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的 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 、 酒类产业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白酒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报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白酒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 间等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白酒历史文化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文化、文物、酒业、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 设、水利、生态环境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参与白酒 历史文化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目 标责任制,并将保护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白酒历 史文化保护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保护中作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 励。 — 3 — 第二章 名录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完善宜宾市白酒历史文化资 源保护 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实行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机制,依法 开展 白酒历史文化资源的 普查、整理、建 档和更新等动态管理工作, 建立数据库和数字化保护 系统平台,对列入名录的白酒历史文 化资源进行 数字化保护管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积极申报或者 向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提供白酒历史文化的 线索和物品等。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 下列白酒历史文化资源 直接列 入名录,予以保护 : (一)已经公 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宜宾白酒历史文化 价值的 老窖池、老作坊、酿酒遗 址、贮酒场所、 石刻和代表性 建筑等 不可移动文物; (二) 未确定公 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但是已经 登记并公布 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价值的 老窖池、老作 坊、酿酒遗 址、贮酒场所、 石刻和代表性建筑等 ;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公 布的与白酒历史 文化相关的历史建筑 ; — 4 —(四)已经公 布为国家工业遗产、省级工业遗产,在宜宾 白酒产业发展进 程中具有 较高历史、科 技、社会和艺术价值的 核心工业遗 存; (五)历史 上各时代具有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 藏 品; (六)已经 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名录的白酒传 统酿造 技艺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白酒历史文化资源。 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范围以 外,但符合下列条件 的,经 申请可以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 (一)能够反映白酒传统酿造 技艺,连续生产浓香型、酱 香型白酒三十年以 上且仍在生产 使用的老窖池、老作坊和贮酒 场所; (二)历史 上各时代具有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价值的重 要实 物、艺术 品、文献、 手稿和图书影像资料等; (三) 熟练掌握、运用和传承白酒传统酿造 技艺项目相关 技艺,具有代表性、 典型性、影响力和传承传 播特点的专业人 员或者 团体(以 下简称“技艺代表人 ”); (四)具有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和民 俗等; — 5 — (五)其他 需要保护的白酒历史文化资源。 第十五条 申请进入名录的程序: (一)白酒历史文化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 使用人向县 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酒类产业主管 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酒类产业 主管部门 审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酒类产业主管部 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 拟列入名录的项目进行评 审; (四)通过专家委员会评 审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 游主管部门和酒类产业主管部门公 示二十日, 符合条件的,报 市人民政府核准, 列入名录并公布。 无申请主体的白酒历史文化资源,由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 按照前款规定列入名录。无申请主体的白酒历史文化资源 跨两 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 商一致后联合 申报,按照 前款规定列入名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退出名录,但是符合本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除外: (一)白酒 老窖池空置超过180日的; — 6 —(二) 贮酒场所 不再具备贮酒条件的; (三)进入 名录的资源 灭失、消亡或者丧失保护价值的。 第十七条 技艺代表人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退出名录: (一)丧失传承、传 播能力,难以履行传承 义务的; (二)评 估不合格的; (三) 无正当理由 不履行传承 义务的; (四)其他应当 退出的情形。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传 播能力,难以履行传承 义务,终止技艺代表人资 格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 主管部门和酒类产业主管部门 授予其荣誉技艺代表人称 号。 第十八条 符合名录退出条件或者申请退出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酒类产业主管部门报 请市人民政府文 化旅游主管部门和酒类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 审,经 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 布。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 制定名录的管理制 度和具体保护 措施,公 示二十日,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并公 告施行。 — 7 —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酒类产业主 管部门建立 名录内白酒传统酿造 技艺档案,并妥善保存相关实 物和资 料。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保护标 志。 保护标 志的内容应当 包括白酒历史文化保护项目 名称、标 识、 认定机构、认定时间、管理机 构和相关 说明等。 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历史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在 醒目位置设置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保护 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破坏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保护标 志。未 经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同 意,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 自移动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保护标 志。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酒类产 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 名录内资源定 期检查和安全责任等制 度, 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 告保护工作情况。 白酒历史文化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 使用人应当确定专 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 名录内老窖池、老作坊、酿酒遗 址、代表 性建筑和国家工业遗产、省级工业遗产核 心物质遗 存的保护, 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 使用保护 档案。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列入名录的老窖池、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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