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8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30日浙江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3年12
月25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修订 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
1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9年
6月25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甬江奉
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道规划、整治和建设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管理,保
障防洪(潮)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以下
简称三江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
他相关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三江河道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
相结合的体制,坚持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
源统一管理。
按区域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三江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
三江河道的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市三江河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三
江河道的相关管理工作。
沿江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三江河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沿江区 (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 、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港口管
理)、海事、公安等主管部门依 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三江河
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沿江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
定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劝阻和制止危害堤防、阻碍行洪等影响
3河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水行
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三江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市和沿江区
(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沿江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江河道管理工作
的领导,建立重大事项协调工作机制,完善行洪、排涝、通航 、
供水、生态保护等工作的技术量化指标和目标考核管理体系,
实现三江河道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精细化。
三江河道整治和维护 费用按照区域分级管理的体制 纳入本
级政府年度 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和沿江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及
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三江河道规划、整治、
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 情况。
市和沿江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 听取
专项工作报告、 开展执法检查等方 式,加强对三江河道管理工
作的监督。
第二章 河道规划、整治和建设
第九条 三江河道建设、整治、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 遵
循甬江流域综合规划以及防洪治涝、清 淤疏浚、干流堤线、水
域保护等专业规划。
4甬江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等
有关主管部门和沿江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三江河道防洪治涝、清 淤疏浚、干流堤线、水域保护等专
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 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 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三江河道专业
规划应当 符合甬江流域综合规划, 并与港口、航道、 渔业等规
划相衔接。
第十条 三江河道的管理 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 沙
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 两岸堤防和护堤地。三
江河道 干流堤线专业规划应当 确定三江河道的具体管理 范围。
三江河道管理 范围内应当设立 界桩和公告 牌,界桩和公告
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江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界桩和公告 牌。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
域综合规划、三江河道 干流堤线专业规划和其他相关专业规划
以及河道 淤积监测情况,制定河道整治年度 计划,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 后实施。
河道整治年度 计划应当按照国 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
涝、通航、供水、生态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河道 功能维护的 要求,
明确防洪排涝、河道清 淤、堤防修 复、水闸建设、 截污控污、
滨水空间改造等整治目标, 并确定具体整治项目 名称、整治内
5容、整治 期限、责任 单位和任务分工等。
对堤防 毁损、河床抬高、河道 缩窄等严重影响行洪、通航
安全和环境 景观的河段,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采取应急措施,
优先安排整治,及时 消除河道安全 隐患,改善河道的防洪排涝 、
通航灌溉、生态保护等综合 功能。
第十二条 三江河道整治应当 注重保护、 恢复河道及其 周
边的生态环境和 历史人文景观。在三江河道 两岸有条件的区域
可以结合 周边环境需求,建设人工 湿地、慢行步道等公共设施。
三江河道整治 采用的材料和使用的作业机 械,应当 符合环
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建 成区范围内的三江河道整治完 毕后,水
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将三江河道的沿河 栏杆、
公共绿地等设 施移交市政设 施、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在三江河道管理 范围内架设的桥梁、架空线等
跨河建(构) 筑物应当一 跨过江;确需在河道内设 置桥墩、桩
墩的,应当 符合防洪、通航标准和相关技术 规范,并具备与河
道通航 船舶等级相适应的防 撞能力。
第十五条 在三江河道管理 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
工程,应当 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 并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 取得由水
行政主管部门 签署的规划同 意书。
第十六条 在三江河道管理 范围内修建 开发水利、防治水害 、
6整治河道的 各类工程和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
道路、渡口、管道、 缆线等建(构) 筑物及设施,应当 符合防
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 范,其工程建
设方案应当依法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涉及防洪安全
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 进行防洪影响 评价。
第十七条 三江河道管理 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开工前,施工
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沿江有关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 穿越堤坝、修建阻
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 先报经沿江有关区(市)水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批准。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 施工期间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洪安全责
任,保 证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 并保护水 质。
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 施影响防洪安全时, 施工单位应
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 紧急处理决定,立 即清除或者采取其他
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 场,并
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施工设施。
第十八条 在三江河道管理 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
经营、水上运动等 开发利用活动,应当 符合河道规划, 不得影
响防洪安全、 污染水质、损害河道及其配套工程。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 在依法批准 前,应当 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意见。
第三章 河道保护
7第十九条 在三江河道管理 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住 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 厂房等与河道保
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 筑物、构筑物;
(二) 倾倒或者排放渣土、泥浆、矿渣、石渣、煤灰、废
砖、垃圾等废弃物;
(三) 从事采砂、取土、挖塘、打井、建窑等影响河 势稳
定、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
(四) 堆放阻碍行洪 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 物料;
(五) 擅自修建 围堤、阻水 渠道、阻水道 路;
(六) 种植阻碍行洪的 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七)设置阻碍行洪的 拦河渔具;
(八) 破坏河道护 岸、沿河 栏杆、公共 绿地等设 施;
(九) 从事非法网箱养殖和利用 电网、地笼、鱼箔等渔具
进行捕鱼;
(十)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在三江河道管理 范围附近区域从事堆土、堆物、
爆破、打桩等各类活动, 不得危害堤防等水利设 施稳定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和沿江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
通运输(港口管理)等相关部门对三江河道管理 范围内严重壅
水、阻水 或者已丧失使用功能的码头和其他建(构) 筑物,根
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进行检查评估并提出整改计划,报 请
8
法律法规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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