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6月22日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2
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9年6月28日泸州市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通过 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泸州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泸州市物业
管理条例〉 和 〈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
法权益,营造安全、 健康、 文明、 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和 《四川省
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房
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 管理,维护物
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 1 — 第三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
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体系,统筹兼顾社区建设
和物业管理工作。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
平,推进绿色和智慧小区建设。
第四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
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
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在自治范围内加强对业主大会、业
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 主
第五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为业主。
因买卖、 赠与、 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
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
担业主义务。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
务;
(二)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
(三)对物业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 2 —(四)自治公约、管理规约约定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 金
和其他应当 由业主共同 分摊的费用;
(二) 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提供 联系方式及其房
屋出租、转让的准确信息;
(三)自治公约、管理规约约定的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业主 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 由业主
共同分摊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 可以书面催告 ;
经催告仍不交纳的, 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显著位置公示业主
姓名、物业 座落以及欠费金额,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 起
诉讼。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 成,代
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职
责。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 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
(二)选 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
(三) 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 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 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
(五)制定、 修改共有部 位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使用和
经营等方 面的规程;
(六)改 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 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
— 3 — 抵触的决议;
(七)法律、法规或者议事规 则确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一条 建设 单位向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书面
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时,应当同 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
需的业主 名册、 业主专有部 分面积、 建筑物总面积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 可以向街
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建设 单位报送前款规定的相关
文件资料,建设 单位应当在 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报送。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 可以根据其房屋所有权权 属成立
业主大会或者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
部门、 业主、 物业 使用人、 居(村)民委员会 成立管理委员会,
履行业主大会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筹备组 由业主、 建设 单位、 县(区)人民政府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
(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 成,其中业主代表人 数不得少于总人
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 由十一人 以上十五人 以下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
况确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 识和
服务能力的律师、其他人员或者 机构协助筹备组工作。
第十三条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人选 可以由业主联名推荐
或者业主自 荐。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
员的条 件。 业主代表的资 格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
居(村)民委员会进行 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业主代表 预备
人选; 不符合条件的,不纳入业主代表 预备人选 并书面告知理
— 4 —由。
业主代表人选的 具体产生办法, 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建设 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七
日前,将筹备组的工作经费和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 缴存
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 帐户。
第十五条 建设 单位应当自筹备组 成立之日起七日内, 向
筹备组提供筹备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 需的下列文 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 证明;
(二)房屋及建 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 名册(业主 姓名、 房号及建筑面积、联系方式);
(四)建 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 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 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 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 件资料。
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 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筹备
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 成立后,筹备组应当将相关资 料移交给业主委员
会。
第十六条 业主 户数超过三百户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 可
以幢、单元等为单位共同推选业主代表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具
体办法在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中明确。
推选业主代表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 参加
会议三日 前,将业主大会会议 拟表决的事项 书面征求其所代表
业主的 意见,业主代表 不能代替业主本人作 出决定。表决 书应
当经业主本人 签字后,由业主代表 送达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 由任期内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居
(村)民委员会组织 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 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
— 5 — 征求意见等其他 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 分占建
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 参加。业主
大会会议应当 由业主委员会作 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
决定应当 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 时公告。
第十八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 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自
行管理。实施自行管理的全体业主应当通过管理规约 就管理事
项、管理实施方式 以及管理责 任的承担等事项共同作 出约定,
并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和居(村)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 期限届满六十日 前,业主委员会
应当及 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
项和服务 标准以及是否续聘或者 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表
决未结 束而合同期满,原物业服务企业未 放弃服务的, 原物业
服务合同继 续履行至新物业服务合同生 效之日。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 执行机构,由业主大
会会议选 举产生,一 般由五至十五人 单数组成,任期三年或者
五年。 业主委员会 任期、 委员 具体数额和选举结果的确认应当在
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中明确约定。
居(村)民委员会 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条 件推荐业主委
员会委员人选。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居(村)民委员会的主 持下,自选 举之
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 任和副主任。有
履行公务经 历的委员,居(村)民委员会 可以建议作为业主委
员会主 任、副主任的人选。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 举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
持以下材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 案:
— 6 —(一)筹备组 出具的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 成立和业主委
员会选 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 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 名单;
(五) 首次业主委员会决议事项;
(六)筹备组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 个
工作日内 予以备案,出具备案证明,并在备案后七日内将备 案
材料抄送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 时将
有关情 况通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公安 派出所和居(村)民
委员会。
因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 业主
法律法规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08-2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20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