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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修订) (1994年1月31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9年1月24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 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马边彝族 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 ,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 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使用彝族语言文字是自治县的一项重要自治权。 第三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坚持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 , — 1 — 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县国家机关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慎重的方 针,依法保障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在政治、经济、文 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加强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四条 自治县内通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 自治县国家机关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使用语言文字 提倡彝族公民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倡其他民族公民学习、使用彝族语言文 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学习、使用、发展彝族语 言文字工作,积极推广双语教学。 第五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使用彝族语言文字 时应当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第六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在开展彝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应 当尊重彝族语言文字的规律,保障彝族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 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应当将执行本条例作为国家机关 工作的一项内容。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以及熟 练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工作,取得显著 — 2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并纳入目标考核 。 第二章 彝族语言文字在自治县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的使用 第九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 ,应当使用彝族语 言文字或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县国家机关公布法规和重要文告 ,应当同时使用彝族语 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印发文件和资料 ,根据实际需要 , 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十条 自治县内举行各种会议,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 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县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时的主要会议报告、决议、决 定等,同时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自治县境 内乡、镇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时的主要会议报告、决议、决定 等,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公务、发 布法律文书、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者 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并为当事人提供 必要的翻译。 第十二条 自治县及境内乡、镇制定和公布的选举文件、 — 3 — 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当 同时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十三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接待彝族公民来访时 , 应当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提供翻译。 第十四条 自治县档案部门应当做好彝族语言文字文书档 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存档、保 管和利用。 第三章 彝族语言文字在社会各项事业中的使用 第十五条 自治县应当重视开展彝族语言文字教学,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语言 基础和群众意愿,在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教育 基础上,科学稳妥推行彝族语言文字教育,切实提 升学 生双语能力。 第十六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在开展成人教育时,应当重视用 彝族语言文字教学;对 农村彝族公民,可以用彝族语言文字 扫 除文盲,逐步提高其文化 素质。 第十七条 自治县应当重视彝族语言文字 科学文化事 业的 发展。保障和鼓励彝族 科技人员、文 艺工作者使用彝族语言文 字从事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文艺创作、撰写科研论文,推广 科学技术。 — 4 —自治县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文化部门,应当有 计 划、有重 点地搜集、整理、 挖掘、研究、编译、出版彝族语言 文字古籍文献、口碑资料和彝族民 间文化作 品,建立完善彝族 语言文字 古籍文献图书馆,传承和保护彝族文化 遗产。 第十八条 自治县内的广 播、电视、新闻书刊发行、 邮电 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和 社会需求同时使用彝族语言文 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 社会服务。 第十九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 他组织的公章、单位名 牌、文件 版头、公告、公 益性广告、 永 久性标语、个 体工商户招牌、公共活动 场所的牌匾、交通标识、 安全警示牌、城乡建设中具有一定规 模的建筑物名称、 明确行 政区域 界线走向的界桩界牌、街路巷地名标牌、有重要 意义的 碑文等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 自治县内 生产的主要工 业产品的商标和产品说明书,根据 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 自治县内的彝语 地名,一律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 准名称。 自治县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彝文翻译 — 5 — 和书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彝族语言文字主 管部门审定。 第四章 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监管和机构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彝族语言文字及其他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 划、指导、 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 责是: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 策和法律法规 督促检查本条例的 贯彻实施; (二)推行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 (三)翻译 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公文、会议资料,对自 治县内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 章、牌匾双语的 规范使用进行指导, 组织实施普法宣传资料、实用 科普读物等 的编译、出版; (四) 负责彝族语言文字 古籍的搜集、整理、保 护、编译 和出版; (五)指导、检 查自治县内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翻译; (六)协调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 业务关系,组织业务协作 开展彝族语言文字学 术交流活动; (七)管理自治县内其他 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工作。 — 6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监督和管理本系统 的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一)报 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印刷行业和电影、电 视的用语用字,分别由文化、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 管理部 门监督和管理; (二)标语、 牌匾和宣传栏、橱窗等用字,由 城市管理部 门监督和管理; (三) 企业名称、个 体工商户名称、广告、 商品商标、包 装、说明、证照等用字,分别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和管理; (四) 街路巷地名标志牌、明确行政区域 界线走向的界桩 界牌、城市建筑物中具有一定规 模的建筑物名称的用字,由民 政部门 监督和管理; (五)交通标识、安全警示等的用字由公 安、交通、应 急 管理部门 监督和管理; (六)旅行社、宾馆、酒店、旅游景区景点的招牌、标识 牌、宣传广告用字由 旅游和有关部门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 监督和管理辖区内彝族 语言文字教学的规 划与发展,加强双语教学工作,加强双语 师 资培养培训,提高教育教学 质量。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彝族语言文字工作 — 7 — 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彝族语言文字 专业人才的培养、管理和 使用。 从事彝族语言文字的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 评定 职称。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 作需要 配备通晓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 。 自治县内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 组织考 录公务员、 聘用工作人员,可以把彝族语言文字作为重要考 试 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 处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 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主 管人员和 直 接责任人依法予以 处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 妨碍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 组织依法使用彝族语言文字的,由自治县 有关职 能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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