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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2019年5月24日白银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甘肃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噪声扰民和 空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城乡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 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 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四条 烟花爆竹燃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管理、 安全环保、移风易俗、文明节俭的原则。 — 1 — 第五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的统一管理和组织领导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保护 环境、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配合做好烟花爆 竹的燃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依法制定 的居民、村民、业主公约中就烟花爆竹燃放事项进行约定并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县(区)公安部门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的主管部门。 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 民政、教育、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烟花爆 竹燃放等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市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 部门,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经 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 会公布。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 际情况,依法确定、变更或者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 2 — 和区域,设置禁止燃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市城区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农历 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可以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 下列地点和区域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区、饮用水 源保护区、风 景名胜 区、文物保护单位 ; (二) 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公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 (三)加 油(气) 站、液化气供应站(点)、 油库、仓 库、输油(气)管 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 储存易 燃易爆 危险物品安全保护区 ; (四)输变电设施、 架空线路安全保护区 ; (五) 林地、公共 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 (六)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 念馆、学校、医院及敬(养)老机构所在区 ; (七)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区 ; (八)城市主次 干道、立交桥、人行 天桥、地下通 道及 地下综合管 廊; (九)公 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 娱乐场所等人 群密 集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和 — 3 — 区域。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 个人对违法燃放、 销售烟花爆竹 的行为进行 劝阻、制止和 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 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 告知举 报人。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 对举报人的相关 信息予以保密,保 护举报人的合法 权益。 第十二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内 不得设置 烟花爆竹批 发场所及 固定的零售点,在 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 时间段内需要设置 临时销售点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布设 ,并经应急管理部门依法 审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内,经批准的烟花爆竹 经营者 不得销售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 型焰火燃放活动 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向公安部门 提出申请, 取得《焰火燃放 许可证》。燃放作业应 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 条件的单位和作业人员按照 焰火燃放安全规 程和经许可的燃 放作业方 案进行。 主办单位应当配合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安全保 卫、 消防救援等工作。 — 4 — 第十四条 燃放单位和 个人应当 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时 应当按照燃放 说明正确、安全 操作,并遵 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采取可 能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 (二) 不得妨碍行人、 车辆安全通行或 影响交通秩序; (三) 不得向行人、人 群、车辆、建筑物、窨井、投掷 或放置点燃的烟花爆竹 ; (四)不得在公共 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燃放 或者向 外抛掷烟花爆竹 ; (五)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燃放 烟花爆竹的,应当 由监护人或者其他 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陪 同; (六)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燃放方式。 第十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举办婚丧嫁娶等事 务,倡导使用安全环保的 替代品。 第十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从事婚庆、殡仪等 服务的单位或者 个人,不得为当事人 提供燃放烟花爆竹 服 务。 第十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承办宴席服务的饭 — 5 — 店、酒店、宾馆或楼盘销售、车辆展销等经营者,应当以 书 面方式提前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并 对宴席等 活动中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 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 告。 第十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 的管理人员,应当做好相关人员 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 提 醒、劝导和监 督工作。 第十九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的物业 服务企业应当 对其物 业管理区域内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予以劝阻,劝阻无效 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 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 《 办 法 》 第 十 条 、 第 十 四条 第 (一)、(二)、(三)、( 四)项规定的, 由公安部门责 令停止燃放,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 理处罚法》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一 款规定的, 由 应急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一 款规定的, 由 公安部门责 令停止燃放, 对责任单位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 6 — 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六条规定的, 由公安 部门责 令改正,并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七条、第十 八条、第 十九条规定的, 由公安部门 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 处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 对行政机关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活 动中作 出的行政 许可、行政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依法 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履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职责的 ; (二) 对非法经营和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不依 法查处的; (三) 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 申请予以 许可的; (四)对于举报人的 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 查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 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7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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