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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现 准 临汾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尘 府 管 (2019年4月26日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箱,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染白 告先 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第一章总则 建筑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大气环境,改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 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 他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染防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 造价 建、改建、扩建和建(构)筑物的拆除等工程施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等行政主管部 同约 工活动以及相关运输活动的扬尘污染防治,适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 用本规定。 染防治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位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 问题 染,是指建筑施工现场工程施工以及建筑土方、 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 渣土、垃圾、砂石等在清运、堆存过程中产生的 理、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 地面 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自职责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 建设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应当 监督管理范围,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 遵循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综合治理 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 的原则。 查,建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信息互通 污染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 共享机制,促进协调联动。 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第八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扬 管部 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 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并根据 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 季节特点、施工阶段、气象条件等实际情况,对 尘污 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加大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 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实行动态管理。 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扬尘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应当符合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 :52·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 证专款专用; 准。 (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立扬尘污染防 第九条社会公众有权对建筑工程施工扬 治监管公示牌,公布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相关责 尘污染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任人、扬尘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 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 (六)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在线监测,保 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 证相关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箱,及时受理社会公众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 (七)定期开展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和 染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 评估,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污染问题进行 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原因分析,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并跟踪落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 实;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舆论监督。 (八)收集整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 资料和检查记录; 第二章防治职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 第三章防治措施 染防治承担下列职责: (一)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 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按合 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同约定或者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一)施工场地边界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围 (二)建筑工程项目有两家及以上施工单 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等抑尘措 位的,协调解决共用场地、道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施; 问题; (二)施工现场的出人口、主要道路、物料 (三)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 堆放场地等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地面进行覆盖,或者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 (三)按照要求配置、使用移动式雾炮机、 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喷雾(淋)装置、洒水车等降尘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 负责洒水抑尘,清除浮土、积灰,冲洗地面和车 污染防治承担下列职责: 辆; (一)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向主 (五)施工现场进行土方工程以及切割、抹 管部门备案; 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应当采 (二)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扬 取酒水、喷雾(淋)等有效降尘措施; 尘污染源; (六)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搅拌预拌混凝 (三)对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采取集中封闭搅拌方式,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培训教育,规范施工行为; 并进行降尘处理; (四)合理使用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保 (七)建筑土方、渣土、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 53·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至指定场所处置,在场内临时堆存的,应当采用 辅以洒水降尘; 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实施路面切割、破碎、钻凿等作业时, (八)对作业的裸露地面按时洒水;四十八 应当采取围护、遮挡、喷雾(淋)等降尘措施。 小时内不作业的裸露地面进行定时酒水:超过 第十五条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单 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 位除符合第十二条之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 治措施。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除符合 (一)配备能满足拆除工程压尘需要的洒 第十二条之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 水车、雾炮机或者其他喷雾(淋)设备,拆除作 防治措施: 业时持续洒水或者喷雾(淋); (一)车辆出口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洗车 (二)拆除建(构)筑物时,按照建(构)筑 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泥浆沉淀池等车辆冲洗 物实际高度采取防尘围护等措施,防止拆除中 设施,出场车辆应当进行除泥冲洗; 粉尘、废弃物飘散 (二)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 (三)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采取洒水 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或者阻燃防尘网; 遮盖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不得在施工现场 三)场内装卸的建筑土方、水泥、砂石等 围挡外堆放。 物料应当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覆盖、密闭等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 防尘措施; 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 (四)清理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处的 输。 建筑垃圾应当采取洒水、喷雾(淋)等降尘措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派 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 专人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进行建筑士方、渣士、垃 得高空抛撒; 圾等物料运输车辆的信息登记,检查车辆装载 (五)施工现场出入口按照规定安装建筑 和保洁情况,防止运输车辆超载、未覆盖或者车 垃圾和土方运输视频监控设备,场内按照规定 身不洁净出场。 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 运输建筑土方、渣土、垃圾、砂石、灰浆等散 第十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 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 位除符合第十二条之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 检测合格;运输作业时应当采取密闭、覆盖、安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装卫星定位系统等防护措施,按规定的时间、线 (一)施工现场不能中断交通的,应当设置 路行驶,不得沿途撒漏,不得随意倾倒。 便民通道,并进行硬化处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所在地 (二)市政道路施工时配备酒洒水车辆,对临 人民政府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要求,响应应急预 时裸露、未固化场地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区域 案,采取应急措施 进行洒水降尘;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 (三)合理分段作业,采取分段开挖、分段 中度及以上污染时,应当采取增加酒水或者喷 回填的方式施工、路基土方填筑时,及时碾压并 雾(淋)频次、加强覆盖封闭等有效降尘措施, : 54: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减少施工作业扬尘污染。 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建 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停止土石方和建(构)筑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以拒绝进人施 物拆除施工以及可能加重大气污染的相关施工 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活动。 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 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 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二条建设、施工单位以及建筑土 (一)未在施工现场边界设置硬质密闭围 方、渣土、垃圾等物料运输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 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 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记人建筑工程责任 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主体诚信档案。 (二)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 网遮盖施工现场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废弃 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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