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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 (2009年12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9日湖南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19年6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长沙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勘查 第四章 开采 第五章 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保障灰汤地热 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 施细则》《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灰汤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中的保护工作 适用本条例。 灰汤地热资源是指宁乡市灰汤镇行政区域内的地热资源 。 第三条 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坚持统一规划 、科学保护、 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灰汤地热资源保护 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灰汤地热资源保护的投入。 第五条 宁乡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灰汤地热资源的统 一保护,具体保护工作可委托 宁乡市人民政 府派出的灰汤地热 资源保护机构负责。 水行政、生态环境、公安、旅游、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 部门和灰汤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灰汤地热资源 的保护管理工作。 2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宁乡市人民政 府应当根据保护原则和要求制定 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注重资源的保护 和持续利用,注重地质环境、区域水环境和地表风貌的保护。 第八条 编制、修订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广 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 行已经批准的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 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三章 勘 查 第十条 灰汤地热资源的勘查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必须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范 围内开展地热资源勘查活动,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任务后,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写地热资源勘查报告,并向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汇交地热资源勘查成果资料。 3第十二条 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遵守有关劳动安 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封、填探 矿作业 遗留的井、硐、钻孔或采取其他 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恢复地热勘查工程 占用场地的原貌。 第十三条 从事灰汤地热资源勘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 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 件。 第四章 开 采 第十四条 灰汤地热资源开采,应当按照地热资源自 然 赋存状况、地质条 件和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总 量 控制和限量开采,任何单位 都不得超限量开采。 现已开采矿区 限额开采量之外的地热资源和 回灌新增的 地热资源,在保障原批准的采矿权人合法权 益的前提下,以资 源为基础,以规划为依据, 按照政府 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 行统一开采, 促进资源 高效利用。 第十五条 申请灰汤地热资源开采,应当 先取得宁乡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方可依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 出灰汤地热资源开采 申请。 第十六条 灰汤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日 限额、限时开采制 度。长沙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开采规 模和灰汤地热资 源保护利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 办法。 4第十七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安 装开采计量设 施。 第十八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开采 方案和保护利用规划进行开采,不得变更 井位、热 储层和开采 限量进行开采。 确需改变的,须经原 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在适合 回灌的采矿区内开采地热资源,采矿 权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 灌采平衡原则实行 回灌。 采矿权人应当制定 回灌方案,经科学论证后实施,并报 宁乡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备案。 回灌水应当经环保部门 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 测机构检 测 合格后,方可 回灌。回灌应当装表计量。 第二十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采用 先进设备和 工艺进行开采,不得 破坏地热资源和有 观赏价值的地热地质 景 观。 第二十一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地质 灾害、环境 污染和生态 破坏,并做好水 土保持、 植被 恢复和土地复垦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 建立技术档案, 加强对地热 井及其附 属设施的维护,避免浪费地热资源。 第二十三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对地热资源的 压 力、温度、流量、沉降、动静水位、水质、 回灌效果等情况进 5行动态监 测,并作好相关 记录。 第二十四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定 期向宁乡市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开发 情况统计报告。 第五章 利 用 第二十五条 灰汤地热资源实行有 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 灰汤地热资源经 营者使用地热资源应当 装 表计量。 第二十七条 灰汤地热资源经 营者应当利用 节水节能设施 或者先进设备和工艺,提高地热资源利用 率。 第二十八条 鼓励灰汤地热资源经 营者在医疗保健、地 热采暖、温室种植、水产 养殖等方面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地热 资源。 第二十九条  灰汤地热资源利用后产生的 污水应当进行 处理,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方可 排放。   第三十条 禁止利用 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或者无防止 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存贮地热污水。 禁止在灰汤地热资源保护规划范围内 设立制纸浆、印染、 染料、制 革、电解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 严重污染水环境 的企业。 6   禁止私接地热管 网窃取地热, 破坏地热井及地热动态监 测 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 行勘查工作的, 由宁乡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予以警告,可 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开采,并可依法 由采矿权 登 记管理机关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 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 地热资源的, 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处相当于矿产资源 损失价值 百分之五十的 罚款,并可依法 由原发证机关 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开采中不依照本条例 规定装表计量的,由宁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并 依法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提交地热资源勘查成果 资料和矿产资源开发 情况统计报告、拒 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 弄 虚作假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予以警告, 7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 由原发证机关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私接地热管 网窃取地热、 破坏地热井及地热动态监 测设施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 处罚;造 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排放地热资源利用后的 污 水造成环境 污染的,由宁乡市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予以处罚;给他人生产、生活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 作人员在灰汤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和利用的保护工作中, 徇私 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当依法 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 所称原批准的采矿权人合法权 益是指 合法的采矿权、 财产权、地热资源开采方 式和经营管理模式。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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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2019-08-0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2019-08-0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2019-08-0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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