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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8年6月27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19日湖南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9年6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201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 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 及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 先、建管并重、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 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绿化多元化投融 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加大对城市绿化 的投入。 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负有城市绿化工作相关职责的 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的 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应当在同级人民政 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2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的 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 定期限的冠名权。投资、捐资、认养绿地、树木的具体办法由 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城市绿化 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发展节约型绿化,组织开展绿化科学知 识普及工作,增强市民的绿化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损 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举报 后,应当及 时调查处 理,并 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 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化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应当组织 专家论证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 包括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 3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 绿化规划、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 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 控制 线(以下称绿 线),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化规划 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 行绿线管理。城市绿 线范围内 不符合其规划要求的 已有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不得改建和 扩建,应当 逐步迁出或者拆除 , 并依法 予以补偿。 城市绿 线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 线,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 绿地布局调整,或者因重大市政 基础设施建设 需要变更或者调 整城市绿 线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他相关部门 共同编制调整方案,并按 照规定 程序报批。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 量。因调整绿线减少局 部规划绿地的,应当在同一 或相邻地块重新落实不少于原有 面 积的规划绿地。 第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 家规定和本市城市绿化规划, 提 出各类用地的绿地 率控制指标方案。方案经市人民政府 审定后, 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后实施。 4改建、 扩建的建设工 程未经批准, 不得降低原有的绿化 指标。 第十三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 严格控制国家重 点公园周边影响其景观和功能的建设 项目及公园地下 空间的商 业性开发。 综合性公园四周应当规划建设城市道 路,相邻地块 的新建建 筑物一般应当通过城市道 路与综合性公园相隔离。 第十四条 利用城市绿地进行地下 空间复合利用和地 面防 灾避险设施建设的,有关部门在 审批项目建设方 案时,应当 征 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 见。 第十五条 在绿地范围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 上面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规范 留有确保树木正常生 长和绿地正常 使用的覆土层。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建设资金, 按照下列渠道筹 措: (一)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 财政性资金 ;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资 ; (三)开发建设单位纳入 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 (四) 其他渠道。 第十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 气候、 土壤等自然条 件,编制符合本市地域 特点的树种规划。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 编制树种规划 时,应当 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 专家进行论证。 5城市绿化应当遵循本市树种规划,合理 配置市树、市花。 不得在公园绿地、道 路绿地等 公共绿地使用规划 外树种。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 按规定的绿地 率安排配套绿 化建设资金,并在工 程建设项目投资 中统一安排,由建设单位 专项使用。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 程的设计,应当依法委 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 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工 程项目在规划设计 阶段,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 听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 见;涉及需要砍 伐或者移栽树木的,在规划设计 阶段进行论证时,还应当有园 林、林业领域的 专家参加。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 属绿化工 程设计方 案,按照基本建设 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审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 属绿化工 程应当按照批准 的设计方 案施工。 确需改变设计方 案的,应当 按照原审批程序 报批,并 不得减少绿地率指标。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 步设计,在主体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第一个绿化 季节内完 成。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绿化工 程的设计及施 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工 程竣工前,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6应当进行 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 属绿化工 程完工后,建设 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 程的设计、施工、 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 竣 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 程竣工后,从事城市绿化工 程质 量监督管理的机 构应当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及 时 向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办理 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理 气候特征,制定 立体绿化的技术规范, 编制技术应用 手册,对 立体绿化进行指导和 服务。 室外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应当 配植庇荫乔木、绿化 带, 铺设植草地 坪。 第二十七条 绿道建设应当依 托自然资源和人 文特色,坚 持生态化、本 土化、多 样化、人性化的原则,对原有林木和草 地等尽量予以保留。 第二十八条 城市林 荫道路建设、城市道 路绿化隔离带、 道路分车带的绿化建设应当合理 确定乔木种植 比重、密度。 道路绿地的 坡向、坡度应当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 排水 系统结合, 防止绿地内 积水和水土流失。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7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 按以下方式 确定: (一)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 公园绿地、城市道 路 附属绿地及 其附属设施等,由市、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 按照相关规定 确定的管理责任人负责 ; (二)园区内的城市 公园绿地、城市道 路附属绿地、 防 护绿地及 其附属设施等,由园区负责 ; (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 产权人负责; (四)居 住区绿地由业主负责 ;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 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 (五)生 产绿地由 其经营者负责; (六)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绿 地,由 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 (七)建设工 程范围内保 留的绿地,建设期 间由建设单 位负责。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 人的绿地保护管理进行指导和 监督。 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 (一)建 立健全绿化管理制 度; (二) 落实城市绿化保护管理 费用; (三) 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 做好记录; 8
法律法规 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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