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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加强同代表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办法 (1998年10月23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30 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9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0年7月16日山西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 据201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直接联系和通过 —1—代表选举单位间接联系两种形式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我 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为便于组织、便于活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 每个选举单位编一个大组,市直单位下派代表另编一个大组。 各大组根据代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情况划编若干小组。   第四条 代表大组的任务和活动内容主要是:安排、组织 代表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小组长学习 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 政策,宣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了 解、掌握代表小组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反映代 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代表小组的任务和活动内容主要是:组织代表学 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宣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组织代表就地、就近开展视察工作,了 解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贯彻实施情况;交流代表活动经验;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向代表大组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六条 代表大组和小组的活动,按照市、县、区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安排或本组较多数代表的意见进 行。代表大组每半年,代表小组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代表在人民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主要形式是: (一)邀请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 —2—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围绕大会主要议题组 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 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围绕市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调查时, 吸收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委托,组织由我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 ; (三)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 持证就地视察和调查活动; (四)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 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执法检查; (六)根据需要,联系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本级 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定期走访代表,征询意见,了解情况;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分工定点联 系代表、互通情况; (九)每月5日(如遇节假日,推至休息后的第一天), 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接待代表日,听取 —3—代表反映情况; (十)每年要开展一至两次人大代表的建言 献策活动。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 印的《人大工作 信 息》《大同人大工作》 寄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主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 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主动 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协助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 积极参加市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安排和组织的活动, 也应积极参加原选举单 位的活动, 并接受原选举单位的 监督。因故不能参加活动时, 应向组织单位 履行请假 手续。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可以单独或几人约集持代 表证在本市行政区 域内进行视察。 代表持证视察时, 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 被视察单位 提出 表扬、批评、建议和意见; 也可以通过电话、信件向有关部门 和单位反映情况。 代表持证视察, 可以事先告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也可以事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视察 报告。 代表持证视察 必须做到:依法办事,执行政策, 公正廉明 忠于职守,实事求是, 讲究礼貌,注意方法, 报告情况。 —4—代表持证视察, 不直接处理和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都是执行 代表职务。一 切组织和个人 都必须尊重代表的 权利,支持代表 执行代表 职务。代表 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 保护。对妨碍代表 履行职务的,要 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 所在单位按正常出 勤 对待, 享受所在单位的工 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代表, 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 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代表的活动经 费,应 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 事代表工作委员 会承办联系代表工作的 具体事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 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后公布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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