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炭河里遗址保护条例
(2013年6月26日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5日湖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自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19年6月26日长沙市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长
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保护
第三章 分层次保护
第四章 考古发掘与展示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炭河里遗址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
历史文化,发挥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炭河里遗址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炭河里遗址,是指位于宁乡市境内被公布为全
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西周时期大型建筑(宫殿)遗址以及重
要青铜器出土地点。
第三条 炭河里遗址保护应当贯彻国家文物工作方针,坚
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确保
炭河里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对炭河里遗址保护工作实行统一
领导。宁乡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
长沙市人民政府、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炭河里遗址的保
护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炭河里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
好遗址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炭河里遗址的保护依法实施
监督管理。
2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公安、生态
环境、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
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炭河里遗址的保护工作。
黄材水库灌区管理机构在其水库、灌区管理和建设中应当
做好炭河里遗址的保护工作。
宁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炭河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
炭河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行使与遗址保护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
第六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炭河里
遗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国内外社会力量 捐助炭河里遗址保护 事业。捐助资金
应当用于炭河里遗址的保护, 并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和 捐助人
的监督。
第七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炭河里文化的 挖掘、
整理、 研究和宣传。
第八条 炭河里遗址所在地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协助
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炭河里遗址的 义务,有 权劝
阻和检举破坏炭河里遗址的行为。
第九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宁乡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
在炭河里遗址保护工作中有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 给予
3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保护
第十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划
纳入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专项规划。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
规划由宁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编制。
第十一条 炭河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总体规
划及时组织 编制专项保护方 案,并按法定 程序报批。
专项保护方 案应当纳入城乡建设的 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修 订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及遗址 专项保护
方案,应当 广泛听取社会各 界的意见,组织 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变更已经批准
的保护总体规划及 专项保护方 案。保护总体规划及 专项保护方
案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原批准 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文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
行政、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
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及 专项保护方
案,加强对与炭河里遗址保护有关的建设工 程的监督和对 违法
行为的 查处。
第三章 分层次保护
4第十五条 对炭河里遗址按照划定的保护范围及建设 控制
地带实行分层次保护。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 :东至大屋院子西侧生产路南北延伸
南至灰黄公路;西至黄材水库 支渠;北至黄材渠。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外划定建设 控制地带:东至石狮村新
屋组;南至胜溪村石门冲;西至黄材水库 引水坝;北至栗山村
宋家组。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 控制地带的具体 界线以省人民
政府公布的《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为准。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 控制地带界线根据考古发 现或
者研究成果需要进行 调整时,应当依照法定 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 控制地带内的保护
对象包括:
(一)宫殿遗址、城 墙遗址、城 壕遗址、 墓葬区及其 他珍
贵文物出土点等 不可移动文物;
(二)青铜器、 陶器等地 下埋藏文物或者馆藏的可移动文
物;
(三)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
(四)其 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七条 炭河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遗址保护范围
5及建设 控制地带设立保护 标志和界桩,并保持其完好。
第十八条 在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
(一) 非法采集文物;
(二)在文物 或者保护设施 上涂污、刻划、张贴、攀登;
(三) 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
的物品;
(四) 擅自移动、拆除、损坏保护标志、界桩和其他文物
保护设施 ;
(五) 违规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 水;
(六) 采沙、采石、打井,违规取土、挖建沟渠池塘、深
翻土地等改 变地貌环境的行为 ;
(七)破坏植被或者违规砍伐林木;
(八)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行为。
第十九条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内, 不得进行与炭河里遗
址保护 无关的建设工 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 业。但是,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 他建设工 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
业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在炭河里遗址建设 控制地带内进行 农田水利、
道路交通、建筑物、构筑物等工 程建设,应当 符合炭河里遗址
保护总体规划, 不得破坏炭河里遗址历史风貌,其工 程设计方
案应当征求炭河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 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
6手续。
第二十一条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 控制地带内,不
得建设危害文物安全、 破坏遗址历史风貌 或者污染遗址及其环
境的设施。
对已有的危害文物安全、 破坏遗址历史风貌 或者污染遗址
及其环境的设施,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责 令限期治理或者迁出。
第二十二条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 控制地带内,禁
止审批不符合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建设工 程。
对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 村(居)民,应当按照保护
总体规划 逐步迁出。炭河里遗址建设 控制地带内原有 村(居)
民住宅不符合保护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保护总体规划的要 求
进行修 缮或者改造,并逐步调整至与炭河里遗址风貌相 协调。
按照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划 逐步迁出村(居)民、组织
修缮或者改造村(居)民住 宅的,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 予以补
偿、补助。
对炭河里遗址建设 控制地带外相邻的新建、改建、 扩建建
筑的风 格,当地人民政府应当 引导其与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
划范围内的建筑风 格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 控制地带内的水
系、农田、植被、山体等地貌环境 不得随意改变。
炭河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遗址及其地貌环境定期进
7行监测,并将有关 情况记录存档,发现险情,应当及时 报告,
并采取抢救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材水库灌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河 道
水库的监 测,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水流环境对遗址本体的 影响。
第二十四条 炭河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文物保护
工作制 度,按照国家规定对遗址及遗址 博物馆配备消防、技防、
防雷等安全 防范设施设 备。
第二十五条 在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 控制地带内,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 现场,并立即报告炭河
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 或其他相关部门。
依照前款规定发 现的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任 何单位或者个
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四章 考古发掘与展示利用
第二十六条 在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 控制地带内进
行考古 调查和文物 标本采集的,应当 征求炭河里遗址保护管理
机构的 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 控制地带内的建
设工程,应当 事先在工程所涉区域进行考古 勘探。
发现重要遗 迹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 ;建设项目影响遗迹
原址保护的,应当 另行选址。
8
法律法规 长沙市炭河里遗址保护条例2019-08-0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25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