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电梯安全条例
(2017年12月26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山
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1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大同市 体育市
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7
月31日山西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五章 检验检测
—1—第六章 事故救援和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
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设计、 制造、 安
装、 改造和修理)、 经营、 使用、 维保、 检验检测、 安全评估、 事故
救援处理、监督管理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 (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
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非公共
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 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 管理工
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电梯事
故及重大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引导和规范电梯维保单位建立区
域电梯应急救援网络,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
梯安全管理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日常检查、隐患
整改、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梯井道和机房工程质量、电
梯选型配置、电梯安装期间安全管理的监管,负责督促物业服
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
金使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监管电梯运行维护费的使用。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 应当配合做好电梯事故的应急
救援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鼓励居民住宅 小区和学校、幼儿园、 机场、 车站、
医院、商场、 体育场 馆、 展览馆、 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
用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 险。
第六条 机关、 团体、 企业、 学校等单位应当 开展电梯使用
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 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倡导文明乘梯,
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 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 知识
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 舆论监
督。
—3—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七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 证电梯的质量、安全 性能和
能效指标符合安全 技术规范的 要求,并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 性
能负责。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 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
全运行 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记录。
第八条 建设单位 采购电梯的选型、 配置应当 与建筑结构、
使用需求相适应, 满足消防、 急救、 无障碍通行、 通 讯、视频安
装等要求。
鼓励新建住宅使用 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配置备用电 源,并
预留信息化平台建设管 线接口。
第九条 电梯安装、 改造、 修理 的施工单位应当 在施工前将
拟进行的电梯安装、 改造、 修理 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真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验收后三十日内 将相关技
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办理 书面交接手续。电梯使
用单位应当 将其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安装验 收应当与建设工程验 收同步进行,安装、改造、
修理的电梯,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电梯改造应当 由原制造单位 或其委托的依法取得
相应资质的改造单位进行。
原制造单位 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取得原制造单位委 托的,改
—4—造单位应当 在取得电梯产 权单位同 意后进行改造。 该电梯改造
单位应当 出具改造合格 证、更换电梯铭牌,对电梯进行 校验和
调试,并承担相关责任和 义务。
第十一条 电梯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不能正常使用 甚至人
身伤害、财产 损失的,电梯使用单位 可以要求制造单位 或者经
营单位免费修理、 更换、退货及赔偿。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 收和经营 记录
制度, 对其销售的电梯及安全保护装置的 安全性负责,不得销
售下列产品:
(一)未经许可生产、 未经检验 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二)无设计文件、 型 式试验报告、 安装及使用维修 说明、
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的产品;
(三)国家 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翻新拼装的产 品;
(四)法律法规 禁止经营的其他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电梯 需要更新、 改造、 修理的,所 需资
金按照 以下方式筹集:
(一) 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
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 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余
额不足的,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相关业
主按照其专有部 分占建筑物单元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费用。
—5—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 :
(一) 新安装电梯 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
用单位;
(二)委 托物业服务企业 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 受委托的
物业服务企业 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 属
于单一所有 权人的, 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共有产 权的,
所有权人应当通过 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四) 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 租赁合同中应当 约定电梯使
用单位; 未约定的,电梯所有 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电梯使用单位 无法确定的, 由项目建设单位 承担电
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 是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 ,电梯使
用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 是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使用
的电梯安全负责 。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 下列安全管理 义务:
(一)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岗位责任、 资金保障、
日常巡查、 定期 报检、档案管理、 安全 培训、 隐患 排查治理、 应急
救援、事故处理、考核奖惩等)以及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落
实安全管理责任;
—6—(二)在电梯使用 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办理使用 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电梯使用 登记信息发生变
更后,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手续;
(三)建立 并长期保存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电梯台账和技
术档案;
(四)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 许可的单位进行维保,
监督并配合电梯安装、 改造、 维修和维保工作,协助做好电梯的
检验和安全评估工作, 并对维保记录进行确 认;
(五)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 驾驶人员进行电梯安全 教育
和培训;
(六)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 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
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 由持证的电梯 司机操作;
(七)在电梯的 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 检验 标志、警
示标志、 安全 注意事项以及电梯使用单位、 应急救援电 话和电梯
维保单位 名称、抢修电话等信息;
(八)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与值班人员实 现有效联
系;
(九)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 现隐患及时整改;
(十)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全面检
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 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一)电梯乘客被困时,及时 采取措施安抚乘客并组织救
援;
—7—(十二)住宅 小区和学校、幼儿园、 机场、 车站、医院、商场、
体育场 馆、 展览馆、 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安装电梯安全
运行监 控系统实施实时监 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在客流高
峰时段安排专人值守;
(十三)制定房 屋装修期间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制 止
违规乘用电梯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 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
管理义务。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 安全管理负责人和 电梯
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的数量,每五十台电梯配备一名,不
足五十台的至少配备一名;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的电
梯不得投入使用。
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 组织建立电梯安全 技术档案;
(二)办理电梯使用 登记;
(三) 组织制定电梯 操作规程;
(四) 组织开展电梯安全 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 组织开展电梯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编制电梯定期检
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 治理工作;
(六)按照规定 报告电梯事故,参加事故救援,协助进行
事故调查和 善后处理;
—8—
法律法规 大同市电梯安全条例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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