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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二号 2019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 治区国防动员条例》,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8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条例 (2019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暋总暋暋则 暋暋第一条暋为了加强国防动员建设,提高国防 动员能力,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暋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的准 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军民 融合深度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 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 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 第四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 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 则,将国防动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 播、报刊、电影电视、网络、出版等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组织开展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公 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有关 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工 作。 第六条暋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 任务。 鼓励公民和组织为国防动员活动提供资金、 物资等支持。 第七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 国防动员委员会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 献的公民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 奖励。 第二章暋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 规定的职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有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5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旗县级国 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国防动员任 务。 第九条暋旗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 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工作。 旗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由综合 办事机构和专业办事机构组成,承担本级国防动 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 人员。 第十条暋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动员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建立健全国防动员工作制度; (二)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国防动员计划和国 防动员实施预案; (三)组织协调国防动员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军 民融合发展要求; (四)组织协调军事、经济、科技、社会等方面 的国防动员工作; (五)组织协调国防动员需求对接和国防动员 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六)组织协调国防动员专业保障队伍建设; (七)检查评估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 预案的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 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暋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一条暋旗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 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国防 动员潜力状况和军事需求,以及上一级国防动员 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 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 第十二条暋国防动员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和专 项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包括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 总体计划和总体预案,由旗县级以上国防动 员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 军事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 专项计划和专项预案,由旗县级以上国防动 员委员会专业办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 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 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确需修改 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暋旗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 根据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定期组织国防动员演练。 国防动员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综 合演练由旗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实施, 专项演练由旗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事 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国 防动员和应急管理建设,促进国防动员机制和应 急管理机制的衔接。 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与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机构应当建立联系、协调、会商等制度。 第十五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 军事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防动员力量和 应急管理系统队伍开展联合训练、演练,并对联合 指挥、联合行动、联合保障的能力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暋旗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 作。 第十七条暋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可以采用 普查、核查和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应当按照国家的统计 标准,使用统一的指标体系和软件系统。 第十八条暋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的对象,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 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调查资料。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人员,应当如实收集、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5报送统计调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和毁损统计调 查资料,并依法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信息。 第四章暋预备役人员的征召与国防勤务 第十九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 当做好预备役登记和预备役人员的核对、调整、编 组工作,加强预备役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 所在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 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登记和预备 役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暋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参加训练期间,预备役人员是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单位不得降 低其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的误 工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以预备役人员执行 预备役任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预 备役人员的训练、储备提供训练场地、物资、经费 等。 第二十二条暋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 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 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 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去向、联系方式。联系方 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暋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旗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命令,迅速 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同时通知 其所在单位。对外出务工的预备役人员,还应当 通知其务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接到征 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 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 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 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二十四条暋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 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做好本单位预备 役人员的征召工作,为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 到提供必要条件。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 不得阻挠预备役人员履行征召义务。 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接到运送被征 召预备役人员任务的通知或者被征召人员提出运 送请求,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 第二十五条暋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 以动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 务,并明确其规模、专业和具体任务。 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应当按照人民 政府和军事机关明确的任务,担负国防勤务,其所 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暋交通运输、人民防空、邮政、网 络通信、无线电、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工程 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设施、民用核设施、电力 供应、新闻媒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 依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人 员精干、应急有效的原则组建专业保障队伍,组织 训练、演练。 专业保障队伍应当与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 分开编组。 第五章暋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二十七条暋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 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有关部 门,根据国家确定的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 和重要产品目录,拟定自治区与国防密切相关的 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 准。 第二十八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5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和立项时,应当 符合国防要求。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列入目录的 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暋承担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 和重要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管理任务的企业事 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 要求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 理、验收和维护保养,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 质量。 第三十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部门应当对承担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和重要 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管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建立信用记录,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 依法予以公开;对严重失信的单位,按照信用管理 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第三十一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和帮助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 单位开发、应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军民通 用的技术标准,提高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综合保 障能力。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 持、引导、规范社会优势资源进入军品科研、生产 领域。 第三十二条暋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 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 当由动员准备状态转入动员实施状态,根据国家 军事订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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