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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6月27日枣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 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1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 算。 第五条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 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 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规定,明确任务分工,协调解决重大问 题。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 通报和建议办理。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 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和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2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大 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自觉减少垃圾,分类投放垃圾,不违反规定倾倒、 丢弃垃圾; (三)不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违反规定踩踏绿地、 折摘 花木果实; (四)不在建 筑物、构 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 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擅自张贴、涂写 或者刻画; (五) 饲养犬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在 禁止犬只进入 的场所 遛犬。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绳),由完全民事行为 能 力人牵领,并及时清除排泄物; (六)不在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或者区域 燃放烟花爆 竹; (七)遵守公共场所 控烟规定; (八)使用公共 卫生间后即时冲水,不 占用残障人士专用 卫生间(位); 3(九)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上下 楼梯时靠右行走; (十)进行 广场舞、甩鞭、演出等文体娱乐活动,使用场 地、设施和 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十一)不在 车站、景区等公共场所 喊客、拉客、扰客、 强行揽客; (十二)不在 医院、学校等场所聚众闹事;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 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机 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 交通规则通行, 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停放车辆规范有 序,不在禁停区域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二)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 礼让行人,通过 积水路段减速 慢行,正确使用远光灯,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随 意变道、 穿插、超车,不违规 鸣笛。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三) 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多人并排行驶,不违反规定进 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 驶,不违反规定 载人、载物,不 急转急 停、超速、逆行;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 走,不闯红灯,横穿道路时 4走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不 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五)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时,应当自觉 排队,先下后上, 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 ,不携带危险物品, 不携带和食用散发异味的食物,不 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六) 出租车驾驶员停靠车辆应当规范有 序,保持车内整 洁卫生,不得 拒载,不得随 意涨价; (七)不在 车行道内 拦车、停留、乞讨或者实施 散发广告 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 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 互相帮助,不 干扰 他人正常生活,文明处理 矛盾纠纷; (二)不 高空抛物,不 私接管线,不乱搭乱建,不 占用公 用空间、绿地,不 堵塞消防通道,不 堵塞他人车库、储藏室, 不占用他人停车位; (三)不在建 筑内的公用 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 区域为 电动车充电; (四) 装修房屋时,严格按照规定 时间施工, 并采取有效 措施,减 轻、避免噪声、粉尘对周围居民的 影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5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家 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 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关心照 料和看望问候老 年人; (二) 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培育和传 承良好 家风; (三)关心 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 养成文明行为 习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 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 保护名胜古迹、文物和其 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拍 照摄像遵守相关规定; (二) 尊重历史文化,尊重当地 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 侮辱、诋毁历史文化名人和英雄人物; (三) 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不随 意涂抹、刻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旅游经营者应当 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 旅游。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 商业文明行为规范: (一) 诚信经营,公平 交易,不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 迫消费者消费,不制 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 权益; 6(二)不 占用人行道 等公共场地, 保持经营场所整洁 卫生; (三)不 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 揽顾客; (四)不在 禁止区域 摆摊设点、露天烧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商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 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 移风易俗,摒弃陋习,抵制低俗; (二) 喜事新办,不 铺张浪费,不相 互攀比,不恶俗闹婚; (三) 厚养薄葬,实施 节地生态安葬、文明环 保祭祀,不 搞封建迷信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遵守 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 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崇尚低碳、绿 色生活方式; (二) 节约粮食,适量点餐,杜绝浪费; (三)不 焚烧秸秆、树叶、垃圾,减少 废气、废水、固体 废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四) 积极参加植树造林、养绿护绿、水 源保护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 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7(一)不 编造或者传播暴力、淫秽、虚假信息; (二)不 编造或者传播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 信息; (三)不 编造或者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七条 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和 支持公民见义勇为。 按照有关规定 表彰和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 保护其合法 权益,并 在必要时为其提 供法律援助。 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伤害,确有 困难需要救助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 给予救助。 第十八条 鼓励和 支持扶老、助残、扶贫、济困、助学、赈 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参与者 的合法 权益。 第十九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器 官。 第二十条 鼓励和 支持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 紧急现场 救护,或者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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