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9月29日绵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四川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19年6月21日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批准的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绵阳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节 公共场所容貌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招牌容貌管理
第四节 城市照明容貌管理
— 1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管理
第三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四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节 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
第五章 执法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 优美 、
文明、 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
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调整并公布城市建成区
范围,划定并公布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公
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
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
— 2 —经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
细化、智慧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 公安、 财政、 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 住房和
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 林业、 卫生健康、 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
权,负责本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
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
部门实施。
第七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规范、 公正、 文明执
法,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八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
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上位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 城市停车、
户外广告、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等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报
— 3 —同级人民政府 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 等部门,根据国 家城市容貌 标准,制定本行政区
域的城市容貌 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城市容貌 标准的制定,应当与 已经编制 完成的城市设 计等相
关成果相协调,兼顾保持城市总体 风貌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关 系
突出国家科技城特色。
第十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 播电视和旅游、教育
和体育、 卫生健康、 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机场、 车 站、 公园、旅游景
区、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经 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
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 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
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 传播媒体和公共场所的 宣传
牌(栏),应当安 排市容和环境卫生 方面的公益宣传内容。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
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可
以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 益活动。
提倡居(村)民委员会组织 居(村)民制定 维护市容和环境
卫生的管理公 约,鼓励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 治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 4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有关 单位和
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是指单位、个人承担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 设施、 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的 确定,适用下 列规
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 居住区由物业服务 企业负责 ;未聘请
物业服务 企业的居住区由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确定具体责任人 ;
(二)机关、 团体、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 红线
范围内的区域,由 产权所有人、管理人 或者使用人负责 ;
(三) 酒店、宾馆、商场、超市、商铺、商业广场、 展 览展销场
馆、临时摊区、娱乐场所、 文化体 育场馆、 停车场、 洗车场等场所,
由产权所有人、管理人 或者使用人负责 ;
(四) 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候车亭、岗亭、 户外广告、 邮
政信箱、箱式变电间、 通信交接箱、检查井、 水箅子、窨井盖、箱盖
等设施和 架空管线,由产权所有人、管理人 或者使用人负责 ;
(五) 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 公 园、 公路、铁路、 机场、 车 站、
码头、轨道交通及其设施,由 产权所有人、 管理人 或者使用人负责;
(六)公共 厕所、 垃圾 转运站、 垃圾消纳场以及其他环境卫生
设施由 产权所有人、管理人 或者使用人负责 ;
(七)化 粪池、储粪池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产权不清的由所
— 5 —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八)河道、 水域、 沿岸绿化、 水工建筑,由 产权所有人、 管理
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
(九)政府已储备征用的土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负责 ;
已明确土地使用权的 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 或者管理人负责 ;
施工工地由施工人负责。
城市建成区的城市道 路、 地下通道、 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的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由所 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
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由所
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区 或者责任人 不明确的,由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镇
(乡)人民政府 确定;责任区 跨行政区域责任 不明确的,由共同
的上一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
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 承担下列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 无乱停车、 乱设摊、乱搭建、
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无暴露垃圾、 粪便、污水和引发病
媒生物孳生的其他 污染源;
(三)保持水域洁 净,无漂浮垃圾, 岸边无堆放垃圾;
(四)保持 无扬尘,无焚烧烟尘污染,无恶臭污染,噪声、
餐饮油烟排放达标;
(五)按照规定设 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 完好;
— 6 —(六)按照规定 指定建筑垃圾 收集点,收纳居(村)民产生
的建筑垃圾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 对责任区内 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规定的行为,应当 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 清理;不听制止的,应
当向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 举报,并协助查处。
违反本条第一 款规定,责任人 不履行义务,责任区容貌 秩序、
环境卫生 不符合有关 标准的, 予以警告,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可对个人处一 百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 款,可对单位处五 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罚 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 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
管人员 给予处分。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 城市 雕塑的建设和改造应当 符合城
乡规划和城市容貌 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 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
以及房 屋屋顶、平台等区域建设建(构)筑物、 城市 雕塑或者其他
设施。 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 履行规划等 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建(构)筑物、 城市 雕塑应当保持外 形完好、 整洁。
— 7 —外立面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 产权所有人、 管理人 或者使用人
应当及 时整修、 清洁。
禁止在建(构)筑物、城市 雕塑或其他设施的外 立面和临街
的门窗、 阳台、平台、屋顶、观景台、 外走廊及其附 属设施堆放、悬
挂、张贴影响市容的物 品、宣传品。确需在建(构)筑物、 设施上 悬
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办理 审批手续。
违反本条第一 款、 第二 款规定, 未及时整修、 清洁城市 雕塑、
建(构)筑物外 立面,或违规堆放、悬挂、张贴影响市容的物 品、
宣传品的,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可处五十 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
罚款。
第十七条 新建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 标准及其他有关
规范要求,主要街道和 重点区域上 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第二节 公共场所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道 路及公共设施的容貌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 路路面平坦、完好,路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
施畅通、完好;
(二)交通 护栏、隔离设施、 交通 指示牌、防护墙、声屏障和照
明
法律法规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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