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file download
1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 (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落实河长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 ,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长湖长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河长湖长制,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立 总河长、 总湖长(以下统称“总河长”),在河流、 湖泊、 水库、 水电站设立河长、 湖长、 库长、 站长(以下统称“河长” ),由其 领导、 组织、 协调本行 政区域或者责任区的河湖管理、 保护和治理 工作的制度。 第四条 省、 市、 县(含县级市、 区,下同)、 乡(含镇,下 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是河长湖长制工作的责任主体。 发展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 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 公安、 财政、 生态环境、 水利、 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河长湖长制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 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长湖长制工作专项经费 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河长湖长制实施。2第六条 省、 市、 县人民政府应 当明确河长制办公室及其工作 职责,配备工作人员。 河长制办公室作为本行政区域河长湖长制 工作的办事机构, 协助本级总河长、河长处 理日常工作。 河长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河长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 核和宣传培训; (二)协调跨行政区域河湖的河长湖长制工作; (三)完成本级总河长、 河长交办事项及公众举报投诉事项 的分办、督办工作; (四)对本级总河长、 河长在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 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时查处; (五)对下级河长制办公室进行工作指导;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 , 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河长湖长制工作的责任人。 第七条 建立省、 市、 县、 乡、 村(含居民委员会,下同)五 级河长湖长制体系 : (一)按照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原则,设立省、 市、 县、 乡四级 总河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副总河长,配合总河长工作; (二)按照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原则,设立省、 市、 县、 乡、 村五级河长;3(三)按照管理权限与区域相结合的原则,设立水库库长、 水电站站长,由所在河流河长兼任。 总河长、 河长的具体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八条 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将本级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 公布。乡、村河长名单由县河长制办公室公布。 河长制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立 河长公 示牌,将河湖 信息、河长 信息、举报投诉电 话进行公 示并 及时更新。 第九条 省、 市、 县公安机关 应当明确河湖 警长制办公室及其 工作职责,加强河湖治安管理和行政执法保障, 严厉打击涉河 湖违法犯罪行为。 河湖警长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河湖 警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 核和宣传培训; (二)完成本级总 警长、警长交办的事项; (三) 联系同级河长制办公室 并配合其 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市、县总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河长湖长制工作,协调 解决河湖管 理、保护和治理的 重大问题;4(二)督促本级河长、 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总河长履行职责 ; (三) 签发总河长 令;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级总河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长湖长制工作,协调 解决河 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具体问题,督促乡、村河长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省、市、县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 上级总河长、 河长和本级总河长部 署的工作,协 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 重大问题; (二)组织 编制、 实施本责任区河湖管理、 保护和治理规 划、 方案等; (三)督促下级河长履行职责;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乡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 上级总河长、河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事项; (二)协调 解决本责任区河湖管理、 保护和治理的具体问题 ; (三)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任务,对需要由 上级政府及 有关部门 解决的问题及时报 告; (四) 开展责任河湖巡查,对发现的问题或者相关 违法行 为,及时处理或者制 止,不能处理或者制 止无效的,按照规定 履行报 告职责;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5第十三条 村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 上级总河长、河长交办的事项; (二)在村(居)民中 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组织 订立河湖 保护的村规民 约; (三)督促落实责任河湖日常保 洁和堤岸日常 维护等工作; (四)对发现的 违法行为进行 劝阻和制止,并及时上报;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总河长、河长应当定 期开展巡河,对发现的问题 及时处理 并如实记载: (一)省级总河长 每年不少于一次,市、 县级总河长 每半年 不少于一次,乡级总河长 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省级河长 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市、 县级河长 每季度不 少于一次,乡级河长 每月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 每周不少于一 次。 第十五条 总河长、乡级以 上河长应当根据需要 召开会议, 研究推进实施河湖长制的各项工作,协调 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 作中的 重点难点问题。 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根据需要 召开会议,协调推进具体工作 事项。 第十六条 省、 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湖管理权限,组织 相关部门按照一河一 策、 一湖一 策的原则 编制本行政区河湖管理 、6保护和治理规 划、方案,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组织对 本行政区域河湖 情况进行调查, 划定河湖管理保护 范围,并设 立界碑、界桩。 第十七条 省、 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巡查保 洁机制, 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河湖巡查员、 保 洁员,负责河湖 的日常巡查和保 洁;建设全省河长湖长制管理 信息系统,运用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监管、巡查、处置和考核;建立河湖保护 联合执法机制,完 善行政执法 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 第十八条 省、 市、 县、 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 矿 企业污染治理、 城镇生 活污水处理、 畜禽养殖治理、 乡村 垃圾治理 等,从源头防止河湖污染。 河长制办公室应当组织 编制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河湖管理、 保护和治理中的任务 清单,并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 省、 市、 县、 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保护宣传 教 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 意识参与意 识;聘请社会公众 担任河湖 监督员, 鼓励和引导企业、 公众 担任 志愿河长, 参与河湖保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保护河湖的 义务,并有权就 发现的河湖保护问题向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 公开举报电 话、网址、通信地址等,对投诉举报 依法处理 并及时7反馈。 第二十一条 省、 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定 期对本级河长制办公 室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开展河湖管理、 保护和治理工作进行督促 检查。 对工作 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河湖保护做 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省、 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湖长制工作考 核机制,对河长湖长制工作进行全 面考核, 并将考核结 果作为 领导干部综合考核 评价以及自然资源资 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 不力的,总河长应 当约谈本级河长、 河长制办公 室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 、 下级总河长;河长应当及时 约谈本级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 下级 河长;河长制办 公室负责人可以 约谈下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乡级以 上河长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给予通报批 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 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 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 致水质恶化、 水环境和水生 态遭受破坏的; (二) 未按规定进行河湖巡查,或者对巡查发现的问题 未 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村河长有 前款规定行为 之一的,按照其与乡镇人民政府、 街 道办事处的 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 市、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长制办公室以8及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对其 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 的,根据 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 未履行或者 未按照要 求履行河湖管理、 保护和治理职 责的; (二) 未按照总河长、 河长要 求依法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 的; (三) 未对约谈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施行。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2019-07-3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2019-07-3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2019-07-3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2019-07-3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29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