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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9年 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治规划 第三章 预防 第四章 应急 第五章 治理 第六章 避灾搬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2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 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和国务院 《地质灾害 防治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 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灾搬迁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 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 滑坡、 泥石流、 地 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险情、 灾情等级分为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大 型,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煤炭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质灾害 的防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 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公众参 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组织开展调查评价、 监测预警、 综合治理、 应急防治 体系建设,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有关部门和下一级 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 自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水利、 交通运 输、 发 展改革、教育、 民政、 财政、 文 化和旅游、 应急管理、 气象、 地 震、测绘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 治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 费纳入本级财政年 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支持地质灾害防 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地质灾害监测、预 报预警、治理等 防治先进技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装备建设,运用 现代科 技成果和网络信息技术,提高地质灾害防治 科技化水平。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 知识宣传教 育和应急 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 置能力。 地质灾害 易发区内的 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 委员会等应当加强对 师生、员工、 村(居)民地质灾害预防 救助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 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 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适 时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 益性宣传。4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质 环境、地质灾害防 治工程设施设备的义务,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 违法行 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地质灾害 易发区内的 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配合做好 地质灾害监测、治理、避灾搬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二章 防治规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同级住房 和城乡建设、 水利、 交通运 输、教育、 文化和旅游、 应急管理、 气象、地震、测绘等部门,定 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 灾害调查,并根据地质 环境变化情况,适时组织开展 重点 区域地质灾害 补充调查。 地质灾害调查成 果应当作为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同级有 关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调查成 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 治规划, 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组织 专家 论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公布,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 备案。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每五年组织 编制一次, 可以根据地 质灾害 补充调查成 果适时修订。规划修 订应当按照 前款规定5程序批准公布和备案。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在报批前,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 意见。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组织 听证。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 现状和发展 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 (三)地质灾害 易发区、 重点防治区 ;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 署; (五)规划实 施保障措施等。 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附具地质灾害 易发程度分 区图、防治区划 图、工作部 署图及相关附表。 地质灾害 重点防治区应当将城镇、 学校、医院和其 他人 口集中居住区, 风景名胜区、文 物保护单位、地质公 园,大 中型工矿 企业所在地和蓄水引水调水、交通 干线、输电输油 输气、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及其施工现场的作业区、 办公区、 生活区作为防护 重点。 第十四条 编制和实 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 划、移民搬迁规划以及水利、 交通、 能源等重大建设工 程项目 规划,应当 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 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 灾害造成的损失。6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 村庄规划, 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依据地质灾 害防治规划,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 案,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 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 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 现状及上年 度地质灾害防治 概况; (二)地质灾害 趋势预测; (三) 重点防范区段和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 (五)地质灾害防治 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依据县级年 度地质灾害防 治方案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实 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 括地质灾害 隐患点、重点防范区分布情况和重点防范期要求, 监测预警、日常 巡查、宣传教育等防范措施,以及组织保 障 和防治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 专业监 测能力建设,建 立地质灾害监测 网络和预警 信息系统, 构 建自然资源、 水利、 气象、 地震、 测绘等部门监测 信息共享平7台,实现监测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应急管理、住房和 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 输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 监测。 对于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工 程,建设 单位应当按 照有关 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地质灾害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在重点防范期组织有关部门加 强对地质灾害防护 重点单位和水库、淤地坝、尾矿库的联合 巡查、隐患排查。 第十七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调 查认定结果,对确定的地质灾害 隐患点登记造册并依法予 以公布。经实 施工程治理、避灾搬迁 措施后不再作为地质灾 害隐患点的,应当及 时予以核销。 地质灾害 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 销办法, 由省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 易发区的县( 市、 区)、 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全基层群测群防组织,明 确责任人、监测 人,设 置警示标识,组织开展 群测群防人员防灾 知识技能 培训,增强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防灾避险应急 能力;并按 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 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发 放监测补助, 配置实用监测预警设 备,办理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质灾害 隐患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8处应当 向受地质灾害 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发放防灾、避险明 白 卡。 警示标识和防灾、避险明 白卡应当载明可能发生地质灾 害的位置、类型、范围,以及预警 信号、撤离和转移路线、 避 灾安置场所、应急 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提供地质灾害 前兆信息。对于及 时提供前兆信息而 成功预 报地质灾害,避免或者减 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 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管理 、 水利、 气象、 地震、 测绘等部门建 立地质灾害预 报会商和预警 联动机制,及 时发布地质灾害预 报预警信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 布地质灾害预 报 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 前兆、可能造成人员 伤亡 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 段,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 关部门、 单位会商后,应当及 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 予 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 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定 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立即组织 制订防灾避险方 案,明确防灾责任、预警 信号、疏散路线及 临时安置场所等。 地质灾害险情 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
法律法规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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