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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 (201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经营 第三章 权益保护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现代农业园区科学发展,发挥 现代农业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 推进农业增效、 农民增收、 农村繁荣,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代农业园区的 建设经营、权益保护、服务保障及其风险防范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现代农业园区是指经营主体围绕农 业(包括种植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等)主导产业,通过集 约土地、资金、劳动力,运用先进技术和现代经营模式,从 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活动所建设形成的具有一定规 模,依照本条例规定认定命名的经济区域。 前款所称经营主体是指种养业大户、家庭农场和依法登 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以下简称园区经营者)。 第四条 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应当与维护粮食安全、调整 农业产业结构、 增加农民收入、 保护生态环境、 保证农产品质 量安全相结合,遵循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 农民参与、 科学管 理、依法保护的原则,发挥现代农业园区的示范引领、辐射 带动作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纳3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 调和监督管理,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园 区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涉及现代农业园区的土 地流转纠纷调解、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现代农业园区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等工作,具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协调 处理园区发展 中 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信息化建设,指 导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 ; (三)负责园区认定 审核和园区建设 项目监督管理 ; (四)依法 组织开展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 仲 裁; (五)法律、法规 赋予的其他管理职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 革、财政、 林业、 水利、自然资 源、 生态环境、 科技、 工业和 信息化、交通运输、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与现代农业园区相关的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鼓励农民个人以土地 承包经营权 或者资金入 股 农民专业合作社 或者企业,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经营和4利益分配。 鼓励支持国有农场、科 研机构、大专 院校及其科 研技术 人员以科技成 果入股,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经营和利益 分配。 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建设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 农业社会化服务、五 荒资源治理开发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 代农业园区 ;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建 立优势互 补、合理 分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利益 联结机制。 第二章 建设经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立足区域资源和产业发展 优势,组织有关部门 编制本 行政区域的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规划 布局现代农业园 区, 科学合理 确定园区规模。 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建设 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农业发展规划、 林业 长远规划、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 渔业发展规划, 并与城乡规划、生态保护规划、 旅游规划相 衔接,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 粮食主产区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编制现 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应当保证粮食生产 类现代农业园区 的发展规模, 稳定粮食 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 能力5保证粮食有效 供给。粮食生产 类现代农业园区的 耕地应当划 定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 严格予以保护。 第十条 园区经营者应当 因地制宜发展粮、 果、 畜、菜、茶 和其他具有地域 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制 订园区规划。 鼓励围绕主导产业发展集种植、 养 殖、 加工、 流通为一体 的现代农业园区, 延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 值,促进 农业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十一条 按照依法、 自愿、 有偿、诚信的原则,农民 可 以将土地 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 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 转给园区经营者 使用。 集体经济 组织受农户书面委托,可以组织本集体经济 组织农户与园区经营者协 商,流转土地 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条 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 双方当事人应当 就土地 流转用 途、 流转 期限、价格、 流转金 支付及调整方式、 风险保 障、 土地 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 基础设施使用维护 处 置、违约责任等事 项平等协商,依法 签订书面土地经营权流 转合同,约定 双方的权利 义务。 第十三条 园区经营者 按照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合 同取 得土地经营权,依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任 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干扰。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园区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主体 明确,提供登记注册 或者法人资 格证6明文件; (二)园区土地相 对集中达到规定规模, 且产权清晰,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 同规范,委 托和备案手续完备; (三)园区 供水、供电、道路以及生态发环境保护等 基 础设施配套完善; (四)园区内主导产业的规模 或者产值占比达到60% 以上; (五)生产、 加工、 物流、销售产业链较为完善,机 械化 水平较高; (六)农业技术应用领先,经营管理制 度科学完 备; (七)农业技术 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检测检验 体系健全, 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 (八)疫病防控、技术 培训等服务保障体 系完善; (九)对农民增收带动效应 明显,综合效益 较为显著。 省、设区的市、县三级现代农业园区的认定命名具体 标 准和条件,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林 业、水利、扶贫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自然条件、 产业 类型、 经营主体 类型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现代农业园区, 由园区经营者 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命名为本级 现代农业园区。7第十六条 园区经营者应当 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 严格 执行农产品生产技术 标准,开展测土施肥,优先使用生物 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合理 使用农药、兽药、 化肥、 地膜、 饲料、添加剂等农业 投入品,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生产、加工、流通过 程中使用国家和本省 明令淘 汰和禁止使用的农业 投入品。 鼓励园区经营企业 按照规定制定 高于国家强制性 标准 的企业 标准。 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园区应当建 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检 验检测体系和可追溯体系。 园区经营者应当 自行或者委托依法认定的 检验检测机 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 状况进行检测,并在包装或者产品上 附具农产品质量安全 追溯查询信息;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 全标准的农产品, 不得销售,依法进行 无害化处理或者予 以监督 销毁。 第十八条 园区经营者应当 采取措施,保护现代农业园 区生态环境, 开展秸秆、畜禽粪便、农用 残膜等农业 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 或者无害化处理。 现代农业园区 周围不得新建对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有 严重影响的建设 项目,已建成的 项目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 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 令其采取限制生产、8停产整治等措施。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园区的农产品应当通过 无公害认证。 鼓励园区经营者 申请取得国家地理 标志产品、农产品地 理标志、绿色农产品、 有机农产品、 农产品 气候品质、 良好农 业规范认证,注册集体 商标、证明商标,培育名优农产品品 牌。依法 取得的认证 标志、商标权益受法律保护。 获得国家地理 标志产品、 农产品地理 标志、 集体 商标、 证 明商标的现代农业园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在项目安 排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 第三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的现代农业园区, 由园区经营者 按照有关规定设 立标牌。园区 标牌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现代农业园区名称、 标识; (二)经营主体名称、 类型; (三)主导产业和 执行农业技术 标准的名称 ; (四)园区地域范围 ; (五)园区规划 图例。 第二十一条 园区经营者依法 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以及 投 资形成的资产, 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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