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
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五章 食品摊贩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2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工
作,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
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
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地方
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生产
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
少、 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 小吃店、 小饮品店等
个体经营者。但是,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 ,在划定的
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
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
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统一领导、3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食
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相关政策
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
员,负责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日常巡查等
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
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
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和相关管理服务
工作。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乡规划
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生产经营集中场所的规划以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
省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部门或
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4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登记 备案及其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与服务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与
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 可以通过 奖励、资金资助和场地 租
金优惠等措施, 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生产经营者规范管理,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 技术,提
高食品安全 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 便群众生
活的原则,统筹规划、 建设、 改 造适宜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和
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 给
水、排污等设施,改善生产经营 环境。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 ,
引导集中 连片经营。
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
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积 极引导、自愿加入的原则,吸
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经营者加 入协会,指导其
依法生产经营,加强行业 自律,推动诚信建设, 宣传、普及
食品安全 知识。5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
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中的 违法行为进行 投诉和举报,依法
向有关部门了 解食品安全 信息,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的 执法行为和管理服务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实行 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
贩实行登记 备案制度管理。实施 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伪造、变造、冒用、 出 租、 出借或者
以其他 形式转让许可证或者登记 卡。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生产经
营食品时,应当保 持个人卫生, 穿戴清洁的工作 衣帽、口罩;
销售无 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 使用无毒、无害、清洁
的器具。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 每年进行
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患有国
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 碍食品安全 疾病的人员,不 得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采购食品原料、
辅料、食品 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 索证索票制6度,进行进 货查验并建立进 货查验记录, 如实记录食品 原
料、 食品 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日 期、 保质 期、名称、
规格、批号、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 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 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 存期限
不少于产品保质 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 期的,保 存
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 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 原料、食品相关产品 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
全标准;
(二)用 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
(三) 接触食品的 包装材料应当无 毒、无害、清洁并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生产、 销售、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 容器、 工具、
设备,应当安全、无 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 毒、有
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五)食品 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有符合标准
的称量工 具;
(六)按照国 家标准和规定 使用食品 添加剂,食品摊
贩在现场制售过 程中不得使用食品 添加剂;
(七)生产经营的食品不 得掺杂使假,以次 充好,以
假充真;7(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 禁
止性规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 程中产生的餐
厨废弃物应当按照国 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不 得回流入
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 环节。
第十四条 集贸市场、 集中经营区的 开办者或者食品 柜台
的出租者、展销会的 举办者应当 做好以下工作 :
(一)查 验食品经营者的 许可证、登记 卡和从业人员健
康证明;
(二) 检查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 环境和条件,发现有
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制 止并报告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
(三) 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 前5日向所在
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 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 基本情
况、经营 项目、商品信息,指导并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生产
经营台账,执行食品安全制 度;
(五)建立食品经营者管理制 度,加强 培训。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8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 符合下列条
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并 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
作坊许可证:
(一) 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 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
场所,与有 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 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 具有与所生产加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施、设 备和
必要的处理、 存放废水、垃圾等卫生 防护设施;
(三) 具有合理的设 备布局与工艺 流程,生产区与生活
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 直接入口食品、 原料与成品
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不 洁物品;
(四)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 技术规范和管理制 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 向所在地县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并提 供以下材料:
(一) 申请书;
(二)营业 执照;
(三) 开办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平面 图及其有权 使用证明;
(六) 执行的食品标准 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 供食品
原料、辅料要求和生产工艺 流程图等加工 技术规范;
(七)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 度。
法律法规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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