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1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
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7年7月27日
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等
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章 政府保护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和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
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
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遵循国家保护、经
营者自律、 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组织、 协调、 督
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履行保护消费
者权益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协调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大事件,保护消费
2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商务、 文化和旅游、 卫生健康、
广播电视、 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
的监督,受理消费者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支持消费者组织的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组织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消
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指导、 督促本
行业的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
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 平等、 公平、 诚实信用的
交易原则,合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社会公德,依法维护自身
权益。
3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
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
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
合安全、卫生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 卫生的消费场所和环
境。 消费者在消费场所内人身、 财产安全 遇到危险的,有权
要求经营者 给予救助。
第九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有权 询
问和了解 该商品或者服务的 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 价格、 产地、 生产者 、
用途、 性能、 规格、 等级、 主要 成份、净含量、 生产日 期、 有效
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 说明、售后服务等 情况,或者服
务的内 容、 规格、 费用、 标准、 检验检测报告、 服务 记录等情
况。
第十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 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
者,自主 选择商品品 种或者服务方 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
不购买任何一 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 项服务。
4消费者在自主 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 比较、鉴
别和挑选。
第十一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遵循公平原则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通过平等协
商确定交易 价格以及其 他交易条件, 获得质量保障、 价格合
理、计量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有权 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 搭售商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人
格尊严、 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受 到尊重。 消费者的生 命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 隐私等人身权以及财产权受
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 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
任。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 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
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四条 消费者享有 获得消费知识、 消费者权利、 经营
者义务以及消费争议处理方 式等相关信 息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
有个人信 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前款所称的个人信 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5 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 姓名、 性别、学历、 职业、 出生日期、 身
份证件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 状况、
健康状况、 消费 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 他信息结合识别消
费者的信 息。
第十六条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价格、计量、
服务态度等提 出评价意见,对经营者的 违法侵权行为 向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 举报,向大众传播媒介 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 同约定的行
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 容,提出修改意
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实 施政府定 价和政府指导 价格的公用事
业、 公益服务、 自 然垄断经营商品的 价格调整,向发展和改
革部门提 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七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与消费者有 约
定的,应当 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经营者以商业广 告、产品 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 知、声
6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价格、
售后责任等内 容的,应当保 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
量、价格、售后责任等与 明示内容一致。消费者受上 述明示
内容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视为经营者 将该明
示内容作为约定的内 容。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 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
保障消费者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对 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
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在销售或者提供服务 前向消费
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 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其经营场
地、服务设 施、店堂装饰、商品 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体
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对 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
的设施和场所,应当在 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
全防护措施。 消费者人身、 财产安全 遇到危险的,经营者应
当及时 给予救助。
特种游乐设施、户外拓展训练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制定
应急预案,并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 技术、 设备和救护
设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存在缺陷,
7 有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 危险的,应当立 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并采取停止销售、 警示、召回、无害
化处理、销 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 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
经营者应当 承担消费者 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地 向消费者作 出介绍和说明,并答复消费者的 询
问。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 行业
规则和 惯例,主 动向消费者 告知下列情况或者出示书面文
件:
(一)商品 价格、 产地、 生产者、 用 途、 性能、 规格、 等级、
主要成份、净含量、 生产日 期、 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 使
用方法、售 后服务等;
(二)服务内 容、 规格、 费用、 标准、 检验检测报告或者
记录等。
经营者销售 存在瑕疵的商品、 样品时,应当在 醒目位置
标明,并在购货凭证上注明。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 醒目位置悬挂或
者摆放经营证照;从事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 还应
当在其 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 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
8
法律法规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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