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10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
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古树名木的管理
第三章 古树名木的养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和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 ,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
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
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
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
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
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
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
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 财政、 生态环
境、文物、市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3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
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
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管护设施的
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古树名木的管理
第九条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一千年以上的古树 ,
实施特级保护;树龄在五百年以上不足一千年的古树,实
施一级保护;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足五百年的古树,实施
二级保护;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足三百年的古树,实施三
级保护。
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古树名木分级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绿化委员会制
定。
第十条 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
古树名木的认定,经市绿化委员会审查确认后,报市人民
政府公布,并报省绿化委员会备案。4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已公布的古树名木设 立标
志,悬挂保护牌。古树名木 标志和保护 牌由省绿化委员会 统
一制定和 编号。
古树名木保护 牌应当标明古树或者名木的中文名称、学
名、 科名、 树龄、 保护级 别、编号、 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等内
容。
单位和个人不 得损毁古树名木 标志、保护 牌等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古树名木资源定期普查, 登记造册,由设区的市古树
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汇总后,建 立本市古树名木 图文数据档
案,报省绿化委员会备案。古树名木 图文数据档案应当根据
树木生 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
省绿化委员会负责 全省古树名木 图文数据库建设,对
古树名木资源进行 网上动态监测管理。
全省古树名木资源 每十年普查一次。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 :
(一) 砍伐;
(二) 擅自移植;
(三) 刻画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或
者将古树名木作为 支撑物;
(四)在古树名木树 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进行
建筑施工、 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5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
(五)其 他损害古树名木生 长的行为。
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 长的生产、生 活设施,由古树
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限期采取措施,
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制定城乡建设 控制性详细规划,
应当在古树 群和特级保护古树 周围划出建设 控制地带,保
护古树 群的生长环境和 风貌。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 长的,应当 采取避让措
施。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施工 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
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 别报相应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古
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收到保护方案后,对 符合养护 技术规
范的,在十日内予以 批准;对不 符合养护 技术规范的,不
予批准,并对保护方案提出修改意 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修
改意见修改保护方案后,重 新报批。
第十五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
木的保护 措施:
(一)原生 长环境不适 宜古树名木 继续生长,可能导
致古树名木 死亡的;
(二)公共 基础设施或者重要建设 项目无法避让的;
(三)科学研究等特 殊需要的。
第十六条 移植古树名木,按照 下列规定 向古树名木6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
(一) 移植特级、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 向省古树名
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其审查 同意后,报省人民政
府批准;
(二) 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 向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其审查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同
意后,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三) 移植三级保护古树的, 向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其审查 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
第十七条 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提 交下列材料:
(一) 移植申请书,包括树种、编号、移出地、 移入地、
移植理由及相关建设工 程规划图等内容;
(二) 移植施工方案, 包括必要的移植技术和养护 措
施等内 容。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自 受理古树名木 移
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 家对移植申请
及移植施工方案 可行性论证,对符合移植条件的,按规定
报批;不符合移植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古树名木经 批准移植的,省、设区的市绿化委员会应当
及时更新古树名木 图文数据。
第十九条 移植古树名木 时,移出地与 移入地的古树7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 移植登记,变更养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的 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
由专业 造林、绿化养护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 移植申请单位
承担。
第二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生 长状况对公众生 命、财产 安
全可能造成危害的,按照古树名木的保护级 别,由相应的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
法消除危害的, 可以采取移植、修剪或者搬迁住户等处理措
施。
单位或者个人 因保护古树名木财产 受到损失或者需要
搬迁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补偿,农村
住户由当地政府按照 宅基地置换处理,城市住 户由当地政
府按照不 低于原住 宅面积给予安置。
第二十二条 古树名木 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及 时报告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古树名木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级 别报有管辖权的古树名木行政主
管部门,由其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 技术人员进行确认
查明原 因和责任后 注销档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
会备案。
具有景观、文化、历史等特 殊价值的古树名木 死亡,经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有关管理单位 采取措施
处理后予以保 留。8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举报制 度,公布举报 电话号码,对公众举报的损害古树
名木的 违法行为及 时查处。
第三章 古树名木的养护
第二十四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 :
(一) 机关、 部 队、 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 范围
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 铁路、公路两旁,河堤两岸,水库周围等地的古
树名木,由 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城 镇住宅小区、居民院落的古树名木,由所有权
人负责养护,所有权人 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 司或者专业 机
构养护;
(四)城市 街巷、绿地、公园以及其 他公共设施用地 范
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林业 场圃、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 自 然保护区 范
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 机构负责养护;
(六)文物保护单位、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范围内的古树
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法律法规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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