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file download
1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 (2014年7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过 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办法》等十一部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等 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三章 事故应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 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污染的防 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污染,是指核设施运营、 核技术利用、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活动,造成物料、人 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 性物质或者射线。 涉及军队的放射性污染防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 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纳入 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保障财政投入,加强监测网络 与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落实放射性环境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放 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 门可以委托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放射性污染防治监 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卫生健康、 交通运输、 自然资源、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 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辐射 环境质量状况实施监测。辐射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由县级以上3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核设施运营、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 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单位 (以下简称 涉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工 作人员教育培训,定期对相关场所、设备设施和装置进行监 测、检查和维护,保证防护措施安全有效,预防放射性污染 事故的发生,并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 担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辐单位应 当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 宣传,普及放射性污染防治 科学知 识,提高公众放射性污染防治 意识和自我防护能 力。 第九条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 ,任何单 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 卫生健康、 公安、 交通运输等行政 主管部门检 举、控告或者投 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调查处理,并将 处理情况告知检举、控告或者投 诉人。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条 新建、 改建、 扩建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建设 项 目,应当依法 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并报有审批权 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 在申请领取采矿许 可证前编制包含放射性污染防治内 容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4并报省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建设 项目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 程 方可投入生产、 使用。 涉辐单位应当保证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二条 核设施运营及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 当对周围环境中所 含放射性核 素的种类、浓度以及 流出物中 的放射性核 素总量实施监测,按照规定 要求每半年向省生 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报送监测结 果,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 销售、使用、贮存、 运输放射性 同位素和 生产、 销售、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取得 许可证或者 批准文件后,方可 从事相关活动。 放射性物品运输 容器的设计、 制造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取得许可。 第十四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 置放射性标 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生产、 销售、使用、贮存、处置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 含 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 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 明显的 放射性标 志。 第十五条 生产、 销售、使用、 运输、 贮存、处置放射性物 质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防护 联5锁报警系统或者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运行。 射线装置的 调试单位应当检查 调试场所的环境条 件和 安全措施, 不符合安全 要求的,不得进行调试,防止工作 人员和公 众受到意外照射。 第十六条 销售或者转让放射性 同位素、射线装置,应 当在持有辐射安全 许可证的单位 之间进行。 禁止向无辐射安 全许可证或者超出 许可证规定 种类、范围的单位 销售或者转 让放射性 同位素、射线装置。 销售或者转让放射性 同位素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转让审批及备案手续。 销售或者转让射线装置的, 购置或者 转入单位应当 在接 收射线装置 后二十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县级以上生态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 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规定办理备 案手续。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 转移使用放射性 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单位,应当于活动实施 前、结束后十日内,向 转出地和 转入 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分 别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转移使用放射性 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从事探伤、 测井等作业 的,在作业地应当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 暂存场所 或者设施。作业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转入的放射 源与射线装置进行现场监督管理。6第十八条 需要委托开 展放射性 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 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 已取得辐射安全 许可证的单位承 担 并持受委托单位的辐射安全 许可等有关证 明文件,向作业 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九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 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 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 域,设置 明显的放射性标 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并接受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涉辐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监测规 范,对工作场 所、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建立监测 档案。发现 异常情况的, 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并向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 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使用、 运输、 贮存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放射源 在线监控系统或者安装 定位跟踪装置,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控平台联 网,保证监 控设备正常运行和信息 传输。 第二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 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单位,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 确定的要求,进 行收集、处理、运输、 贮存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下列涉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 停止使 用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实施 退役: (一)核设施运营单位 ;7 (二)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 ; (三)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 ; (四)生产放射性 同位素的单位 ; (五) 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使用单位 ; (六)终结运行 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 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性 废物 暂存库的建设。放射性 废物暂存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 费 用,列入省级财政预 算。 放射性 废物暂存库应当设置安全 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对 库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建立监测 档案,发现 情况异常的,应当及 时报告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涉辐单位应当将 废弃或者闲置超过三 个月 的放射源, 在三十日内按照 返回协议约定或者国家规定, 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交由省放射性 废物暂存库贮存,并承 担收贮费用。 由政府责 令关闭、停产或者依法 破产的企业,其放射性 同 位素应当交由省放射性 废物暂存库收贮,收贮费用由省级 财政承 担。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废旧放射源 回收再利用。 对已收贮入库仍有使用价值的废旧放射源,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以 转让或者交由有资质的放射源 处置单位进行 再利用。8第二十六条 熔炼回收废旧金属 的企业应当 配备辐射监 测装置和监测人员,建立监测 档案。 废旧金属原料入 炉前和产品出 厂前应当进行辐射监测, 发现监测结 果异常的, 不得入炉或者出 厂,并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及 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天然石材、建筑陶瓷或者利用工业 废渣生 产的建 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 符合国家规定的建 筑材料 放射性核 素限量标准。 前款规定的建 筑和装饰装修材料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由 具 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放射性核 素含量检测,检测合格 后 方可出 厂,并附 具检测报告;产品销售者应当查 验和向消 费者出示销售产品的放射性核 素含量检测 报告,无检测合 格报告的,不得销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 筑和装饰装修材料生产环 节、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建 筑和装饰装修产品实 施监督 抽查,查 验经营者 销售产品的检测 报告。 第二十八条 涉辐单位 直接从事放射工作的作业及管 理人员,应当 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 知识教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2019-07-3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2019-07-3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2019-07-3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2019-07-3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3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