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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办法 (1999年9月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0日陕 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修订 根据 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 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等二十七部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 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 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 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分布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 系和村民意见,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村民委 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 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 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 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2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 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 组成。人口在一千人以下的村,村民委员会成员设三人;一 千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村,设三至五人;三千人以上的 村,设五至七人。村民委员会具体组成人数,由村民会议或 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 住的村应当有人数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党组织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 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 兼任下 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 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相关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会计、出 纳或者记账人员的人选 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3村民委员会的会计、出 纳或者记账人员不得由村民委员 会主任、 副主任 兼任,与主任、 副主任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 其主要职责 包括: (一) 编制和组织实 施本村发展规划、年 度计划和村 庄 建设规划; (二)负责本村自治管理制 度建设, 拟订村民自治章 程、村规民 约草案;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 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 其他 经济, 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推广生产实用 技术; (四)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 其他财 产,管理村级 财务; (五) 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支持 其独立进行 经济活动,维护以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 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 合伙的合法 财产权和 其他合法权益; (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 业,组织实 施民生 工程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开展社 区服务,支持服务性、公益 性、互助性公益组织开展活动; (七)组织村民进行农 田水利基本建设, 植树造林, 保护植被,合理利用自 然资源,保护和改 善生态环境; 4(八)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 权益,教育和 引导村民自 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爱护公 共设施和财产; (九)组织村民改 善人居环境,发展 文化教育事 业, 普及科技卫生知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教育和 引导村民 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尊老爱幼、诚实守信,开展多 种形式 的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十)教育和督促村民 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 约, 调解民间 纠纷,参与综合治理,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 、 各民族之间 团结互助,家庭和睦; (十一) 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 执行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二)向人民政府 反映村民的意见、要 求和提出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 拟订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 约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和通过 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的内 容包括村民在自治活动中的权利和 义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和 职权、会议制 度和工作制 度,村集体经济管理制 度,村公益 事业、公共 秩序管理规定等内 容。 5村规民 约内容包括维护生产 秩序、社会治安, 履行法律 义务,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方 面的行为准则。 村民自治章程和 村规民 约应当在村中 显著位置公布。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 及其成员应当 积极带领村民建 设新农村, 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遵守村民自 治章程、村规民 约,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决议,办事公 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自 觉接受 村民和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 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 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指定、委 派或者撤 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 每届任期五年,届 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 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 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 种族、性 别、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 度、财产状况、 居住 期 限,都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 被剥夺政治 权利的人 除外。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 选举村民委员会依照《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 6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 之日起十日内, 完成工作 移交。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 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 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 刑罚的,其职务自行 终止,村民委员会应当 及时向本村村 民公告。 第十七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 后,应当在十五日 内组织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 推选村民小组 长。村民小组 长任期 与村民委员会 相同,可以 连选连任。 第四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 第十八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 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 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 半数, 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 户的代表 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 到会 人员的过 半数通过。法律对 召开村民会议 及做出决定 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 邀请驻本村的 企业、事业 单位和群众组织 派代表列席。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 召集,每年至少 召 开一次。 7有本村十分之一以上的十 八周岁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 ,村民委员会应当 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 前十日通 知村民,并告 知村民 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 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 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 (二) 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 度工作报告、 财务收支情况; (三)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 约、村民 委员会选举办法等; (四) 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 工作; (五)撤销或者 变更村民委员会不 适当的决定; (六)撤销或者 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 适当的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职权。 村民会议可以 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 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经村民 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 (一)本村 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 及补贴标准; (二)村集体经济所得 收益的分 配和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 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 包方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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