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file download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 (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年7 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 > 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9 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 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创业扶持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七章 就业援助 第八章 监督检查 1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壱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 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 法》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促进及相关管 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 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 筹城乡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困难群体就业,多渠 道扩大就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 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 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 负责本地的促进就业工作,发展改革、 财政、 教育、 农业农村 、 2住房和城乡建设、 民政、 税务、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就业政策宣传 、 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促进就业方面的工作。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促进就业的相关工 作。 工会、 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 工 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 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 观念,加强职业技能 学习,增强职业道 德,提高就业、创业 能力。 第七条 用人 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产业政策和就 3业政策,通过发展经济和调 整产业结 构,鼓励发展劳动 密 集型产业、服务业,支持 非公有制经济和中 小企业发展,扩 大国内 外贸易和对外劳务合作, 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 序 转移就业,促进城乡劳动者多渠道、多 形式就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 建设项目时,应当将促进就业 影响作为立 项的评估内容, 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 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产业, 拓展经营范围,增加 就业岗位。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 状况和就业 工作目标, 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加大资金投 入,保 证落实相应的配 套资金。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 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公 益性岗位、职业 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 补助和社会保 险等 项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 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其他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并报财 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备案的项目支出。 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 留、侵占、挪用,不 得擅自扩大支 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 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 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 给予税 收优惠: 4(一) 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 件的失业人员 达到规定要 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 小企业; (三) 安置残疾人员 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 人的企业; (四) 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 件的失业人员; (五)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 (六)国务 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 企业、人员。 第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 项、第(五) 项规 定的人员,以及 退役军人和大中 专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 营的,有关部门应当 在经营场地安排等方面 给予照顾,免 除行政事业性 收费。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 造公平就业的 环境,消除 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 第十五条 用人 单位招用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和人 力资源中 介服务机 构从事职业 介绍活动,应当 向劳动者 提 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 件,禁止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和人力资源中 介服务机 构、 公众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或者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的内 5容。 第十六条 用人 单位招用人员,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 女的工种 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 由拒绝录用妇女 或者 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 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 得违法限制女职工结 婚、生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残疾人就业,为 残疾人就业创 造条件,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用人 单位招 用人员,不 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八条 用人 单位招用人员,不 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 带者为 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 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 工作。 第十九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 的劳动权利,不 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 置地域、 户籍等 歧视性 限制。 第二十条 用人 单位对录用的人员应当同工同 酬,不得 因性别、 户籍等原因设置不同的 薪酬标准。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 完善统一开 6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规 范人力资源市场 秩序,为 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体系,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中 介服务, 强化基层就业指导服 务,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建立 覆盖城 乡的就业服务体 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 范的公 共就业服务机 构和场所,健全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 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 备,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 息 化建设,并将 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 预算。 第二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为劳动者 免费提供下列 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 咨询; (二)职业 供求信息、市场工资 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 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 指导和职业 介绍; (四)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 (五)办理就业 登记、失业 登记等事务 ;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服务 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 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 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 7免费提供相关就业服务。 各级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其他社会团 体、组织的就业服务机 构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活动,本级人 民政府应当 给予必要支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 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就业 形势和特点,组织公共 就业服务机 构、学校定期举办面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业 人员、进城 或者返乡农村劳动者等的各 类招聘活动,为劳动 者提供免费集中就业 指导服务。 第二十七条 设立人力资源中 介服务机 构,应当经县级 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批准,取得人力资源中 介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市场主体 登记、税务 登记。 第二十八条 设立人力资源中 介服务机 构应当具 备下列 条件: (一)有 明确的章 程和管理制度 ; (二)有开展业务 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相应的 开办资 金; (三)有三 名以上具 备相应职业资 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中 介服务机 构应当诚信服务, 守 法经营,在服务场 所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 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示从业人员 姓名、照片等信息,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2019-07-3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2019-07-3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2019-07-3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2019-07-3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3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