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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6月28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6日山 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 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 1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以 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 体作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 第四条 市,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 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 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 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 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公共财政保障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 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 工作日程,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2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 做好相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 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 传统美德,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 奉献、尊老爱幼。维护公序良俗,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 约、社区居民公约、行业规范守则等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 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 乱扔垃圾,不乱倒污水; (二)不在 室内公共 场所、公共 交通工具和其他禁止吸烟 的场所吸烟; (三)爱护公共设施设 备,不躺卧公共座椅,不损坏树木 花草和绿化设施; (四)不在建 筑物、构 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公共设 3施、路面、线杆、树木或者道路两侧、过街 天桥、公园、广场 等公共 场所乱涂写、乱刻画,或者未经批准 张挂、张贴、散发 宣传品等 ; (五) 临街建筑物产权人和经 营者应当遵守 城镇容貌和环 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保持建 筑物及其周边容貌、环境 卫生 整洁; (六)集贸市场、便民 网点和流动摊位商户保持摊位及周 边清洁; (七) 其他公共环境 卫生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前款第(二) 项规定的, 由经营管理单位予以 劝阻、 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二十 元以下 罚款。经营管理单位对 违反前款第(二) 项规定的行为不予 劝 阻、制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经 营管理单位处五 百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其他规定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处罚。 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公共 秩序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 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礼 仪,在公共 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谈举 止文明,不 喧哗,不说粗话脏话,文明观 看文艺演出、体育 比 赛; 4(二) 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 配合应急处置,不聚 集、围观 ; (三) 购买商品、等 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遵守 安全规定,有序 上下; (四)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 病 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五) 露天表演、商业促销、广场舞、健步走、甩鞭、抖 空竹、投掷飞镖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不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 安全; (六)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通 道、无障碍设施; (七)不 侵占、挪用、污损按照规定 配备的母婴室及其设 施、设 备; (八)其他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公共 交通行为规范,遵守下列 规定: (一)机 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按照 交通信号 指示通行, 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 防车、救护车、工程 抢险车; (二)按照规定地 点、时间停放机动车,规范 停放自行车 5电动车、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 (三) 驾驶机动车不吸烟、不以 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 具,依法使用灯光、喇叭,不占用专用车道,非紧急情况时不 占用应急车道; (四)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减速行驶 礼让行人; (五) 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 非机动车道或者规定 车道行驶 不逆向行驶或者并排行驶,不随 意变道、超速、抢行、越线停 车; (七)行人通过 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 过街通道,不 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遇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 (八)不在 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发放小广告、小卡片等宣 传品; (九)不私自占用公共道 路、公共 停车位和停车场,不阻 挠他人正常使用公共 停车位和停车场; (十)不在 路沿石与道路台阶处私自设置上下坡通道、 搭 建通行 辅助物,不在公共道 路私自设置地桩,不私自改变道路 现状; (十一) 其他公共交通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6违反前款第(八)项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警告或者五十 元罚款。违反前款其他规定的,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处 罚。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 旅游行为规范,遵守下列 规定: (一)爱护文物 古迹,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 宗 教信仰,不违反规定拍照、录 像; (二)爱护 旅游资源,不损坏、攀爬、刻划、涂污景区的 景观、建 筑物、构 筑物、公共设施、 花草树木; (三)遵守 景区安全规定,不 从事危及人身和财产 安全的 活动; (四) 服从景区管理,不扰乱正常旅游秩序; (五) 其他文明旅游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社区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 规定: (一) 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 互助,积极参与 楼院、社 区组织的公益活动; (二)爱护社区环境,不 乱堆杂物,主 动清扫楼道卫生; (三)不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 筑物,不 私拉乱扯电线,不 乱停乱放车辆; 7(四) 装修房屋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影响建筑安全; (五)不在公共 绿地、楼道、楼顶等社区公共 空间堆放物 品、饲养动物、私自种植、悬挂私人物品、 晾晒衣物等; (六)业主应当遵守管 理规约,不 擅自占用、挖掘住宅小 区公共区域内的道 路、场地,不 损害业主的共 同利益; (七) 依法文明养 犬; (八)其他社区物业管 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家庭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 规定: (一) 重视家庭教育,培育和传 承良好家 风,弘扬 儒家优 秀传统文 化; (二)建 立平等、互敬、互爱、理解、包容的良好 夫妻关 系,反对家庭 暴力; (三) 赡养人应当 履行对老年人经济 上供养、生活上照料 和精神 上慰藉的义务 ; (四) 父母等监护人应当 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 抚 养义务 ;对家庭 成员中的 残疾人应当 履行扶养义务, 并鼓励和 帮助残疾人增强自强自 立能力; (五) 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 生态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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