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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νߪസದ૶սіն߶ӈༀ຾ჴ߶ ܄ ۡ (第十五号) 《安徽省商会条例》已经 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 年7月29日 - 28 - νߪസഅ߶่২ (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会健康发展,营造诚信有 序的营商环境,发挥商会在经济发展 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 会的登记、运行、管理和服务。 本条例所称商会是指从 事工商业活动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 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经 济性社会团体,含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 区商会、异地商会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 民政府的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商 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查 、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县级以上工商业联合会(以下 简称工商联)是其所属商会 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职 责履行登记初审和有关指导、 服务、监督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金 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依法对商会提供支持和 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商会进行 行业指导,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商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确保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 在商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商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商会实行会员制。企业、个体工商户 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商会章程规定, 自愿申请加入或者退出商会。 商会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建立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 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 度,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六条 商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办理。 第七条 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者会 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有条件的商会 - 29 - 应当设立常务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特殊 情况需要副会长或者秘书长 担任商会法定代表人的, 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工商联所属商会的,应当 同时报工商联审查。副会长或 者秘书长担任商会法定代表人 的,应当在章程中载明。 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监事长和秘书长均不得 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 第八条 商会可以参与相关立法、政府规划、 公共政策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开展行 业调查、统计,收集行业信息 ,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商会应当主动加强与长三角地 区商会的对接,探索建立产 业互补、行业互联、会员 互助、商会互动的合作模式,协同推动长 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第九条 商会根据需要,向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宣传法律法规、行业动态、 税收金融和产业政策等; (二)指导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 会员提供融资、信息、法律 、技术、人才等服务,助 推企业创新发展; (四)开展会员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 会、交易会等经贸活动,依 法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 作交流; (六)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规 定的其他服务职能。 第十条 商会应当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会员信 用承诺制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和公 平竞争。 第十一条 商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代表会员 提出反倾销、反补贴等调查申 请,组织会员参加应诉;向有 关部门反映涉及会员的意见 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参加政府组织的与本商会利益有关 的决策咨询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二条 商会可以帮助会员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 间进行沟通和联系,协助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商会可以协调会员之间、会员 与非会员之间经营活动关系 ,以及本商会与其他商会 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商会应当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商 会调解组织建设,根据调解工 作需要,可以依法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 30 - 经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 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司法确认。 第十四条 商会依法参与仲裁工作,引导会员选择仲 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推荐 符合任职条件的企业家担任仲裁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商联 应当扶持和促进商会发展,支 持其自主办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商联 应当支持商会人才队伍建设, 指导、支持商会做好专职工作 人员的教育培训、职业资格 评定、社会保障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将适 宜由商会承接的行业管理与协 调、社会事务服务与管理、技 术和市场服务等事项通过竞 争性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商会 承担;支持商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逐步 扩大向商会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 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规章、 公共政策、 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或者 技术标准时,应当听取相关 商会的意见;制定有关技术标 准时,可以委托商会起草。 第十九条 工商联应当培育和发展以非公有制经济为 主体的商会组织,在同业企业 较集中、产业特色较明显的地区,指导重 点领域和行业开展商会组建工作。 第二十条 工商联应当参与劳动关系协调,代表所属 商会会员反映利益诉求,促进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 商会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报送年 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工商联所属商会应当将年度工 作报告同时报送工商联。 第二十二条 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 (二)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 待遇,限制会员参加其他商 会或者参加其他商会组织 活动; (三)强行要求企业入会; (四)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 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五)通过制定商业规则或者 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 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 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六)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及商会 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 31 - 商会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 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 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 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 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商会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 工商联及其工作人员 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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