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file download
青岛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1990年5月19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7 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 次会议批准,1990年7月3日青岛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4年10 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批准的 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等十九 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 2010年10月 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 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 行示威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 法〉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 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 示威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 过本市两个以上区、县级市的,主管机关是青岛市公安局。 第四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五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 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 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 利。 第六条 居住地不在本市的公民不得在本市发动、组织、参 加集会、游行、示威。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发动、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 威。 2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 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 关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人数、标语、口 号;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起止时间、地点 (包括集合地和解散 地)及行进路线; (三)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 户口所在地及现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名称、编号,以及公安机 关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地址; (四)集会、游行、示威使用机动车辆、音响设备的,需载明 车辆数、车型及牌照号码,驾驶员姓名、驾驶执照号码,音响 设备种类、功率和数量; (五)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名义申请组织 或者参加集 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 单位负责人批准, 并由单位负责人 在申请书上 签名、加 盖公章。依法不需要申请的 除外。 以口头、信件、电报、电话等形式提出集会、游行、示威申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青岛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2010-11-2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青岛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2010-11-2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青岛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2010-11-2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青岛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2010-11-2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4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