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1年7月19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1年8月1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公布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 2010年
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路产保护管理
第三章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超限运输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保障公路完好、 安全和畅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 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
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工
作。
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
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公安、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交通
主管部 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采用科学
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提高公路管理水平 ,依法做好公路
保护工作。
2第五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
或者非法占用公路路产 (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下
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路产的义务 ,有权检举和控告
破坏或者损坏公路路产、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条 对检举、制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人员 ,应当给
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路产保护管理
第八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设置摊点、集贸市场 ,设置非公路配套建设的维修场、
洗车场、停车场、加油 (水、气)站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
(二)采挖砂石、取土、沤肥、烧窑、制坯、筑坟、种植作
物、放牧等;
(三)挖沟引(排)水、利用公路边沟 ( 排水沟)排放污物,阻塞公
路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桥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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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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