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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1996年3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17日山东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经 2001年6月15 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济 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 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0年11 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 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 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 1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 及历城区的洪家楼镇、华山镇、王舍人镇、十六里河镇、党家 庄镇、遥墙镇的辖区。   前款所列区、镇远离市区的农村,可暂不适用本规定,具 体范围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 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会)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 馆、文化馆、文化宫、少年宫的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 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火车站、飞机 场的候车(机)厅(室)、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 — 2 —室(区)。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 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 施和监督检查。   宣传、教育、文化、 新闻等部门 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 宣传教育。   第五条 机关、 团体、企 事业单位可以 在本单位内部确定 除本规定以 外的禁止吸烟的场所。   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六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 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 度和措施;   (二)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 置统一的禁止吸烟 标志;   (三)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 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 草广告的标志。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 应当配备检查人员。   第七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 权要求吸烟者停 止吸烟;有 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 履行本规定 规定的职责;有 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第八条 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 处以十元罚款。   检查人员对吸烟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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