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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1998年9 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经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 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三章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 六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和合理利用,改 善生态环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保护四荒资源所有者与开发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四荒资源(以下简称四荒),是指农 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   本条例所称四荒开发,是指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开 发者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用途 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四荒的开发管理均适用本 条例。   第四条 市农业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四荒开发主管部 门。县(市、区)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管理 工作。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区划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四 荒开发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林业、农业、计划、财 政、税务、环保、土地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四荒 开发主管部门做好四荒开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荒开发 — 工作的领导,坚持防治水土流失的原则,制定四荒开发规划, 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四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四 荒开发规划,制定四荒开发利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四荒开发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 则,实行开发与治理相结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相统一。 第七条 对开发四荒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 式有偿出让四荒使用权,也可实行股份合作。对权属不清,存 在争议的四荒,其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九条 有开发能力的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参与四荒开发。村(居)民享有 四荒开发优先权。   第十条 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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