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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1999年9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 9年10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公 布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 2010年10 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个体 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是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 ,鼓励、引导 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 ,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发展 规划。 1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各自的职责,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依照其章程维 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 ,应当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五条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 户和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 ,任何部门 和单位不得违法附加前提条件。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 ,除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暂扣和吊销。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其合法财产依法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 抢、破坏或采取非法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等方式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其 使用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平等对待。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侵占。因建设等原因需征用其合法使用的土地或拆迁 2其房屋的,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和补偿。 第八条 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字号或名称 和注册商标等依法享有专用权。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 ,可以依法自 主选择生产经营行业和项 目,在核准登记的 范围内自主经营。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 投资决策权,自主决定在 国内外投资办企业或对其他企业进行收 购、承租、承包、参股 和控股。私营企业可以 按照规定 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或其他企 业。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自主决定 购进商品或销售 产品,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的 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依法自主 决定用工 数量、期限和工资水平及分 配方式,有权依照有关法定 条件和合法的劳动合 同约定解聘或解雇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申请 参加职业 或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考试、鉴定或评审的,可由个体劳动者协会 或私营企业协会组 织报人事或劳动部门办理有关 手续。人事或 劳动部门对 已通过有关 资格考试、鉴定或评审的,应当按规定颁 发相应的 证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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