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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月17日青岛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4月18日山东 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 准 1987年5月2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 1991年11月23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青岛市城市公有 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4 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批准的 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 用范围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25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 1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权和产籍的管理 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章 房屋的使用和维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产的管理,保护所有权单位 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 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 沧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建制镇、 独立工矿区。 2 第三条 公有房产包括:房产经营单位直接管理的国有房 产;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自管的房产;全民所有 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自管的房产。 第四条 公有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有房产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 益。 第五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青岛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公 有房产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和各县级市、区房产管理部门 (以下统称 房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经批准成立的房产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直管的国有房产。 第二章 产权和产籍的管理 第六条 公有房产所有单位均须到房管机关办理房产所有 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发给房产所有权证件,房产所有权证 件具有法律效力,严禁涂改、伪造。 房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产业增减 (包括新建、扩建、 加层、拆除、倒塌 )时,所有权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到房管机关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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