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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办 法 (1995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4日山东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0年11月25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 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 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本市红十字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 和健康,为促进和平进步事业服务。 — 1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基层单位应当对同级红十字会 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 行监督。   第五条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是独立设置的社会团 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 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的使用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 本市有关的规定执行。   街道、乡(镇)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基层 红十字组织。   下级红十字会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 本市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 程并缴纳会费,可以自愿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本市红十 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加入红十 字会,向所在地基层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团体加入红十字会,向 所在地县(市、区)红十字会提出申请。个人会员由基层红十字 会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由县(市 、区)红十字会发给团体会 员证。   红十字会会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 本办法,热心红十字事业,享受会员的合法权益,履行会员的 义务。   鼓励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人道主义救助 — 2 —活动。   第七条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 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 副会长。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 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积极发展同国(境)内、外地方红十 字和红新月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九条 本市红十字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 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 规、政策;   (二)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吸收会员,发展组织;   (三)对容易发生意外 伤害的单位进行 初级卫生救护 培训 和组织 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工作;   (四)建立公 路沿途救护站和街道 居民卫生救护 点及符合 红十字会 宗旨的社会救助机 构;   ( 五)根据中国红十字会 总会部署,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 援工作;   ( 六)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 托事宜。   第十条 本市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 来源: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济南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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