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file download
— 1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8年3月7日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12月28日喀 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修改 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税金融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七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结合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 县的实际制定。 第二条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蒙 古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大城子镇(伊和浩特)。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 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 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和 带领全县各族人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 集中力量 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逐步把自— 3 —治县建设成为繁荣、民主、文明、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 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 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 从自治县的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 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 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 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 、 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 何民族的 歧视,禁止 破坏 民族团结和制 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各民族 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 语言文字的自由,都 有保持或者改革自 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不得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 信仰宗教。任何人不得 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 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 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取 缔各种非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0-10-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0-10-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0-10-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0-10-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4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