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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 (2010年3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章 投资与优惠政策 第四章 惠侨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东盟各国经济交流、合作 ,发挥东盟各国侨力 资源优势 ,促进我市经济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实际 ,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南宁 —东盟经济 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 。 第三条 开发区是以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生态工业园区为 目标,发展高新技术、现代制造等产业的现代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 - 63 - 第四条 开发区的发展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符合国际经济贸易 规则和惯例要求。 第五条 国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以下简称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规保护。 第六条 开发区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根据实际情况和 特点对归侨、侨眷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市人民政 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管理开发区事务。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和专 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三)负责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和促进国际经贸合作、技术合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对开发区内的各类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 备案; (五)对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六)管理开发区人事、劳动行政事务 ,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 法权益; (七)管理开发区各项社会事务; (八)对有关部门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进行协调;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规定; - 64 -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授予和委托的其他行政管理职权。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 , 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武鸣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管理 委员会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开发区建立相应的财政体制 ,设立国库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畅通、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依法 及时、公正、公 平地处理投诉案件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推动信用信息开放与流通 ,规范企业信用行为。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 公正、便民、诚信和廉洁的原则 ,简化办事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 ,提供 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开发区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由开发区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 土地使用条件和期限。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和期限 , 造成土地闲臵的 ,按照有关 闲臵土地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开发区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臵会计账簿 ,按有关规 定向管理委员会报送会计报表及统计报表 ,依法接受税务、工商、财政、 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和社会 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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