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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 (2010年8月27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重点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点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重点绿地,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以自然植被 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功能突出 、需要长期保留的 城市 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植被、水体及相关设施。具体有以下几 类: (一)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 街旁游园和广场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包括重要的卫生隔离带、防护林 城市组团隔离带以及重要道路的防护绿地; (三)主城区主干道行道树绿带; ─ 1 ─(四)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吕梁山风景区内的重要绿地。 第三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的主管 部门。铜山区、贾汪区管辖范围内的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由铜山 区、贾汪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 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管、林业、水务、交通等 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重点绿地保护工作。 第四条 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绿地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管理部门 拟定重点绿地名录和绿线, 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重点绿地名录和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云龙湖风景名 胜区内的重点绿地,由市绿地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拟 定绿线。 新增绿地属于重点绿地范围的,应当列入重点绿地名录。 重点绿地由绿地主管部门设置标志。 第五条 重点绿地推行社会化养护,由管理养护部门通过招 标方式从有绿化养护资质的单位中确定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应 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 第六条 主城区主干道上的行道树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 的,应当由绿地主管部门会同管理养护部门 组织听证会,征求 专家、群众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出更换方案,经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 2 ─第七条 不得擅自占用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因公 共利益需要占用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 绿地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管理养护部门组织听证会,征求专家、群众代表、 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 提请同级人 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点绿地在 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由市 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在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的重点绿地,占用或者改变其规划用 途的,依照《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 》的规定 执行。 铜山区、贾汪区管辖范围内的重点绿地,需要占用或者改 变其规划用途的,铜山区、贾汪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于审议决定 后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条 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占用或者改变重点绿地规划 用途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 办理相关 手 续。 第九条 以填埋、建设等方式占用重点绿地范围内水体的, 按照本条例有关占用重点绿地的规定 执行。 第十条 重点绿地内 配套建设的公共建 筑及其他设施不得 擅自扩建,其 性质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 扩建或者改变其 性质和用途的,由绿地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 论证, 征求群众代表、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经本级人民 政府同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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