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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市第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 方针。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 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 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 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 — 1 —投入增长机制。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民政、国土、规 划、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 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 务,有权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行为 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开 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 费投入,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 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 编制本市防震减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震减灾规 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 — 2 —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区县(自治县)人 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和区县(自治县)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明确规划目标、重点项目等内容,并与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中期进行评估,并向本 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条 本市应当建立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和地震灾害预警系 统。 第十一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 总体规划和市防震减灾规划,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 编制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合理、突出重点、资源共 享的原则,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 地震观测 环境保护范围以及保护要求等内容。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进 行,其建设资 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分级、 分类管理的原则,列入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水库、油气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 程的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 强震动台网规划,建设 专用地震监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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