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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 (2004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经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于 2004年12月1日公布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修改 经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于2010年10月8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采供血质量以及临床用血需求和安 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 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 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并提倡年满十八周岁至   — 1 —五十五周岁(以下简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献血、采供血和用血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 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 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献血的组织、动员工作,并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献 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引导适龄公民积极参 加献血。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献血、采供血 和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物价、人事、劳动与社会 保障、统计、城建、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 液知识纳入各类学校健康教育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充分利用“世界献血 日”等各种机会,广泛开 展献血的公 益性宣传活动。   — 2 —第二章 献  血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 医疗临床用血需求 和各级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 村(居)民自 治组 织的适龄公民人 数,合理制定献血计划。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 村(居)民自 治 组织应当根据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 或者本区域内适龄公 民积极参与无偿自愿献血。采供血机 构或者献血公民 所在单位 可视其交通、 食宿、误工等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公民可以到采供血机 构设置的采血 点或者流动采 血车献血,公民献血 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并如实填报身体健康 情 况征询表。 采供血机 构应当向献血公民发 放无偿献血证。 第八条 禁止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 列活动: (一) 非法组织 他人出卖血液; (二) 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 (三) 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 ; (四)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采供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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