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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 (2003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经2004年3月25日河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于 2004年3月29日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根 据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改 经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于2010年10月8日 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经济 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河北省公路 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公路规划、建设、 养护、筹资、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   — 1 —口。 地方公路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和作用分为县道、乡道和 村道。 第四条 地方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 布局、保护环境、保证质量、保障畅通、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公路工 作的领导,对地方公路事业实行目标考核,并制定扶持、促进 地方公路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 养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 其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地方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 门做好公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地方公路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公 路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与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相协 调,与省道、国道规划相衔接。   — 2 —第八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需要修改的,修 改方案由原编制机关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原审批机关批 准。 第十条 县道的年度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县道规划和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 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乡道、村道的年度计划由乡(镇) 人民政府根据乡道、村道的规划和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编 制,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 府批准。 第十一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等,应当 在公路的一侧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 截水沟外缘的距离,县道不少于四十米,乡道不少于十五米, 村道不少于五米。 第十二条 地方公路的命名和编号依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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