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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山东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 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三章 地震监测与预测预报 第四章 地震灾害防御 第五章 地震应急与救援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 第七章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技进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 灾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防震减灾的活动,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 方针。 第四条 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 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 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 算;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机制,全面落实预防措施, 提高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 政、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环境保 护、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 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2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 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 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 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引导志愿者 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健 全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 灾宣传网络。乡镇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 备防震减灾助 理员。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技工作,加 大防震减灾科技 投入,提高防震减灾科技水 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增强全 社会防震减灾 意识,提高公民防震 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 在防震减灾 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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