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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无障碍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 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 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建设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无 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等。   无障碍设施主要是指: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场、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 1 —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 使用的设施。   无障碍信息交流是指通过使用盲文、语音、文字提示、手 语、网络以及其他辅助设备、技术,使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 人无障碍的获得书面和语言信息,进行交流。   第三条 无障碍建设的重点区域包括城市、旅游景区、城 市规划区域外的大型生活社区及主要交通干线服务区。 无障碍建设的重点场所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场 所;   (二)学校、医院、宾馆、银行、大型商场以及体育场 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服务场 所;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   (四)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大型居住区;   (六)公共交通设施。   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建设遵循新建和改造、建设和管理并 重,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 2 —   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实行政府、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先行, 政府规划引导和市场开发建设、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的发展方 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建设纳入本行政 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 乡建设规划,建立协调机 制,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无障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城乡道路的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公安、旅游等有关 部门应当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无障碍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 的日常维护和正常使用进行监督。   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无障碍建设规划提 出建议, 对无障碍建设进行 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处理。   老龄工作机构及有关社会团体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无障碍建设工作。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201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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