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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2010年8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 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0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 公布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 人身权利与财产权益 1  第六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 取措施,完善制度,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 形式的歧视,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 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 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妇女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 设立妇女维权工作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负 2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 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 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 权益。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妇 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 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 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 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 本单位妇女组织的工作,为妇女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制定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以及居民(代表)会 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 则,维护妇女权益。   第七条 新闻、 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进行男女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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