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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9月17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 修正 )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下简 称代表)依法开展视察活动,提高视察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区行 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依法 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活动。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 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重视和支持代表 依法开展视察活动。 第三条 代表视察时,应当模范遵纪守法,积极宣传有关 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 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1第四条 代表视察可以采取集中视察、 专题视察和持证视察 等形式。 代表集中视察是指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 安排,组织代表进行的视察活动。 代表专题视察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委托设 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成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组织部分代表就某一方面专项内容进行的视察活动。 代表持证视察是指代表就各族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 关的问题,持代表证单独或者联合进行,或者代表活动小组组 织的视察活动。 第五条 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 法律、 法规的实施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决定的执 行情况; (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 况;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的 事项; (四)代表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各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 2他事项。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 作委员会负责代表视察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应当在其工作或者居住地就 近就地进行。视察的对象、时间和地点,由代表自行确定。 根据代表的要求,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 者盟工作委员会可以联系安排代表持证视察。 第八条 代表集中视察时,在盟市工作或者居住的代表在 其工作或者居住的盟市进行视察。在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的代 表,一般回原选举单位所在的盟市进行视察。解放军代表可以 参加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驻军共同组织的地 方集中视察,也可以由内蒙古军区组织视察。 第九条 代表视察 前,应当 针对视察内容进行必要的 准备。 第十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视察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集中 视察活动,应当 向组织视察的单位 说明原因,在视察开 始前五 日履行 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代表在集中视察或者专题视察时,可以提 出约 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负责人。 被约见的国家机 关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 到场,回答 询问,听取代表提 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二条 代表视察时,可以 向被视察单位提 出建议、 批评 和意见, 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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