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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慈 城 古 县 城 保 护 条 例 (2010 年4月28 日 宁 波 市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2010年7月 30日 浙 江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批 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慈城古县城,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慈城古县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 用。 慈城古县城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 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慈城古县城的保护范围,是指位于江北 区慈城镇的原古城区(护城河以内)和慈湖及其周边地区。   第四条 慈城古县城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 — 1—护、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城古县城保护纳入本 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江 北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慈 城 古 县 城 保 护 的 需 要 , 设 立 慈 城 古 县 城 保 护 专 项 资 金 。 第六条 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行使市和江北区人民政府 依法授予的职权,具体负责慈城古县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 和 江 北 区 规 划 、 建 设 、 文 物 、 — 2—城 市 管 理 、 环 境 保 护 、 国 土 资 源 等 主 管 部 门 及 慈 城 镇 人 民 政 府 ,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慈 城 古 县 城 的 保 护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慈城古 县城保护工作。对在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慈城古县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制 止和举报。 —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201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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